案说·民法典(十六)丨亲戚照顾老人多年,能否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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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6 03:13

亲戚照顾老人多年

能否继承遗产?

姐姐去世后,厂房保洁13825404095小舅子、小姨子照顾姐夫多年,并全程料理后事。他们是否有权分得姐夫遗产?近日,南岗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案件。

法律条文

基本案情

吴某莉与刘某璞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71年登记结婚,二人育有一子刘某戈,刘某戈于1992年去世。2015年3月,哈尔滨市南岗区荣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向吴某莉、刘某璞发放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并向二人发放了一次性补助金5000元。吴某莉有兄弟姐妹四人,分别为大弟吴某海、二弟吴某林、三弟吴某军、妹妹吴某华。根据刘某璞1969年3月、1969年5月及1992年填写的职工登记表,其在家庭成员信息中除填写吴某莉外未有其他父母、兄弟姐妹的信息。吴某莉于2020年死亡并注销户籍。刘某璞于2022年死亡。吴某莉、刘某璞均未留有遗嘱。刘某璞名下遗留有位于南岗区民益街某处房屋一处。

2022年,原告吴某海、吴某华、吴某军起诉被告吴某林、哈尔滨市南岗区民政局请求分割吴某莉与刘某璞遗产(案涉房产)。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该房屋现值为30万元。吴某海、吴某军、吴某林、吴某华称其四人照顾吴某莉、刘某璞的日常生活,对二人抚养较多,要求分割案涉房产。经法院去往吴某莉、刘某璞居住的小区走访调查,该小区居民白某、孙某表示与吴某莉、刘某璞共同居住同一小区多年,在吴某莉去世后,刘某璞经常在小区广场与其二人聊天,在聊天中刘某璞多次表示系妻子的小姨子、小舅子给其送饭、送东西及照顾其生活,白某、孙某还称在小区中多次遇到吴某海、吴某军、吴某林、吴某华给刘某璞送饭、送东西。刘某璞去世后其丧葬事宜由吴某海、吴某军、吴某林、吴某华办理。

法院审理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案涉位于南岗区民益街某处房屋系吴某莉、刘某璞的夫妻共同财产,吴某莉未留有遗嘱,吴某莉的法定继承人仅有刘某璞一人,在吴某莉去世后其所占案涉房屋一半份额由刘某璞继承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中,刘某璞无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亦未留有遗嘱。根据本院走访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刘某璞在老伴吴某莉去世后,因年事已高,生活自理能力较差,系吴某莉的兄弟姐妹吴某海、吴某军、吴某林、吴某华予以照顾,给予了刘某璞亲戚层面的资助和情感上的慰藉。

吴某海、吴某军、吴某林、吴某华实际上是替其姐履行扶养救助责任,这种扶养,并非出于法定的义务,而是亲情的责任,体现的是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传统美德,应当得到法律的肯定。而被告南岗区民政局基于政府的责任,对于刘某璞失独的孤寡老人给予了关心、慰问和扶助金,也尽到了政府层面的救助义务。所有的善行均应得到鼓励,对于刘某璞的遗产,本院考虑到从本人意愿推定,大多数人都希望自己的遗产能在家族内得到传承,且吴某海、吴某军、吴某林、吴某华多年对刘某璞的长期照顾,刘某璞对其四人的依赖程度较深,故本院酌情由吴某海、吴某军、吴某林、吴某华分得刘某璞遗留房产的大部分份额。为发挥物的效用,刘某璞名下房产归吴某海、吴某军、吴某林、吴某华继承,由吴某海、吴某军、吴某林、吴某华给予南岗区民政局适当补偿款。

南岗区法院依法判决:一、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某处房屋由原告吴某海、吴某华、吴某军、被告吴某林继承并按份共有,吴某海、吴某华、吴某军、吴某林各占25%的产权份额;二、原告吴某海、吴某华、吴某军、被告吴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各支付哈尔滨市南岗区民政局补偿款15000元,共计6万元,用于公益事业。

法官说法

南岗区法院家事少年庭员额法官高平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了有两种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第一种是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人。所谓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是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经济上的相互供养、生活上的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扶养关系的主体是法律明确确定的相互存在扶养权利义务的具有亲属身份的人,具有法定性,不允许凭借当事人的意志进行自由选择和变更。

第二种是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即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在经济上资助、生活上扶助的继承人之外的自然人。该扶养人必须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而且是进行了较多的的扶养,同时未受到相当的遗赠。这种扶养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出于道德心,自觉自愿提供的帮助。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无法定扶养义务的人积极对需要他人赡养的老年人给予关心照料,不仅应当得到道德上的鼓励和褒奖,更应当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确定其享有分得遗产的权利,这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本案中,吴某海等四人没有赡养姐夫刘某璞的法定义务,但其悉心照料姐夫多年直至老人病故,使老人得以安享晚年,法院判决四人分得一份遗产,体现了法律对赡养老人、扶残济困等传统美德的肯定和鼓励。

文字:宋建强

照片:杨琼钰

原标题:《案说·民法典(十六)丨亲戚照顾老人多年,能否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