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邻居义务照顾老人,有权继承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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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7 17:23

原创 莒南县人民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收录于合集 #法官说法 44个

【编者按】

邻里之间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和谐、友善的具体体现,值得赞美和弘扬。好心帮助孤寡老人安度晚年更值得大家尊重。

韩甲于2021年7月10日因病死亡,韩甲无子女,无配偶,其父母已先于其死亡。韩甲有兄弟一人韩乙,亦无子女、无配偶。韩丙是死者韩甲的同村邻居。韩丙看到韩甲年迈体弱,生活不便,出于好心,经常照顾韩甲生活,在韩甲病重期间对其进行了悉心护理,为其送饭、更换尿不湿等。韩甲去世,为其料理丧葬事宜。韩甲死后,留有遗产银行存款73000元,该遗产在韩丙处。韩乙得知后,向韩丙索要哥哥韩甲留下的73000元遗产,因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韩丙返还死者韩甲的遗产7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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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被告韩丙是否有权分得死者韩甲的遗产及应得遗产份额。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继承时体现弱者保护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关于韩丙是否有权分得遗产及应得遗产份额的认定。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其应获得遗产份额的确定主要考虑其对被继承人的扶养情况,既包括物质上的付出也包括精神上的付出。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多种方式。被告韩丙对被继承人韩甲在平日里关心照顾,尤其在病重期间进行了照顾护理,让老人感受到亲情的温暖,更在被继承人韩甲死亡后,为其安葬,让老人入土为安,体现了尊老爱老的中华传统美德,其行为值得提倡和鼓励,综合考虑公平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社会公序良俗等因素,酌定由原告韩乙继承遗产二分之一份额,被告韩丙分得遗产的二分之一份额。因银行存款73 000元已被被告韩丙支取,故判决由被告韩丙返还原告韩乙遗产36500元。

当前,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实践中,有不少农村的独居老人性格怪癖,不同意去敬老院安度晚年,而选择一个人独居,却因无人照顾,导致晚年生活不便。有好心的邻居可能会给予适当的帮助和照顾,而老人可能会因感激在去世前将遗产赠与给邻居,这种赠与是合法的。《民法典》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亦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非继承人的一种鼓励。与被继承人关系密切,对其帮扶照顾较多的非继承人,因其尽到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在客观上形成了一种稳定的扶养关系,应该获得相应的遗产。当然,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既表现在经济上供养老人,生活上悉心照料,也表现在精神上的慰藉。韩丙作为邻居,没有赡养韩甲的法定义务,却悉心照料韩甲直至其去世,去世后又为其料理后事,韩丙对韩甲的扶助、照顾,体现了尊老爱老和邻里之间互帮互助的中华传统美德,是一种弘扬社会正能量的行为,值得赞美和弘扬,法院判决韩丙继承一半的遗产于法有据,合情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原标题:《【法官说法】邻居义务照顾老人,有权继承遗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