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拒绝赡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如何维权?
政务:宁明县人民法院 2024-11-18 17:51
赡养扶助父母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如果子女未尽到法定的赡养义务,老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年中,宁明县人民法院爱店人民法庭收到爱店镇人民政府反馈,称居住在爱店人民法庭对面安福小区的老人闭大爷(化名)双目失明瘫痪在床无人照顾,爱店人民政府及社区工作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均无法与其子女取得联系,现老人生命垂危,只能暂时由社区工作人员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如何尽快摆脱“困”局,政府及社区急需法庭支招。
爱店人民法庭遂建议安福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闭大爷沟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担任临时监护人代闭大爷起诉其子女小花(化名)、小华(化名)履行赡养义务。
受理起诉之后,爱店人民法庭当天即依照安福社区的申请对闭大爷的孩子小花与小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冻结其名下财产。财产查封后,小华终于主动与社区工作人员联系,并表示第二天即从广东赶回爱店看望自己的父亲。
小华从广东返回后,爱店人民法庭立即联合爱店边境派出所、安福社区上门开展联合调解工作,经法庭干警事前的电话沟通以及现场的耐心劝导教育和释法说理,最终达成由小花负责照顾闭大爷生活日常,小华每月支付抚养费等赡养协议。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老年人赡养纠纷,涉及老年人赡养费追索及老年人无起诉能力时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小花、小华并未履行对闭大爷的赡养扶助义务,闭大爷有权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另外,本案中闭大爷双目失明瘫痪在床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第三款规定:“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因此,本案由安福社区居委会代老人闭大爷起诉其子女小花、小华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庭提出司法建议,社区居委会切实担负起法律责任,让法律有既有“刚性”,又增添了司法“温度”。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赡养老人、孝敬长辈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希望全社会都能传承孝老敬老的家风家训,共同提升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安享晚年。
原标题:《子女拒绝赡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