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如何认定民事诉讼中经常居住地的管辖问题?
政务:花山法院 2022-08-22 10:12
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签订《钢材供销合同》,约定黄某向张某供应钢材,张某在每批钢材供应完毕后10日内付款,双方前期合作良好,但今年以来,张某拖欠了几批次的钢材货款,黄某多次催要无果。8月15日,黄某来到花山法院起诉,立案庭工作人员审查了黄某提交的立案材料,得知被告张某的户籍所在地虽在我市花山区,但其本人却长期居住在芜湖,由于该《钢材供销合同》无协议管辖,根据买卖合同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原告黄某应该向被告张某的经常居住地(芜湖XX区)所在地法院起诉,或者向原告经常居住地,即黄某所在地(合肥xx区)法院起诉。经过耐心沟通,黄某终于弄清原委,不禁感叹道:“原来是这样啊!多亏了花山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耐心指引,不然我到现在还弄不明白咧,以后一定要多学习法律知识才行啊……”
那么
关于民事诉讼中经常居住地的管辖问题,
你了解多少呢?
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法官释法】
Construction of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适用前述规定认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需从三个方面予以考虑,其一,被告必须在该地住满一年;其二,一年时间必须是连续的,不能中断;其三,到起诉时为止,被告还在该地居住。
小 提 示:
prompting
司法实践中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经常居住地证明,原告可提供以下证明:
1、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当地街道、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等(需加盖上述单位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
3、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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