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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2 03:20

案件久拖不决是影响审判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居室保洁13825404095省高院对此高度重视,每年均会对全省各家法院的长期未结案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本文以江都法院为例,结合司法统计相关数据,着重分析基层法院长期未结案件形成原因和对应措施,从源头上避免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达到提高审判效率和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的双重效果。

 

一、长期未结案件的定义及清理长期未结案件的必要性

 

(一)关于长期未结案件的定义

 

关于长期未结案件中的"长期"的界限,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和相关文件中似乎并没有给出确切的规定,但根据省高院要求清理长期未结案件的文件来看,是将自立案起超过12个月的未结案件纳入清理范围,这种做法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以纳入清理范围案件中最多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来分析,首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一审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还可以再延长3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审理程序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法律要求民商事案件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一般在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下本院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后,上级法院有理由督促还未审结的案件尽快审理,及时清结。其次,从实际审理的情况来看,江都法院2011年和2012年民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分别为47.8天和40.57天,从统计学的角度讲,平均数能够反映一组数据的特征,我们可以认为江都法院大部分民事案件是在半年内结案的,所以,长期未结案件的界限既符合法律法规也符合实际审理的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二)清理长期未结案件的必要性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已经得到普遍认同,人们对诉讼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的时代,法院审判工作需要适应现代社会的节奏,在既保持审判公正性的同时,还要提高审判的效率。我们承认一些长期未结案件确实存在一些特殊理由,例如鉴定、评估、拍卖等,但是也不排除一些法官责任心不强,人为的拖延了审理期限 ,清理长期未结案件可以有效的督促各个承办人梳理手头的案件,分清轻重缓急,及时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案件久拖不决也难免会让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质疑,从而对法院造成一些负面评价,及时的清理长期未结案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可以产生"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的社会效果,提升法院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二、基层法院长期未结案件的形成原因

 

江都法院今年纳入清理范围的案件共计6件,其中普通民事案件5件,其他1件。省高院也统计了全省纳入清理范围的案件共计1159件,其中民商事案件占952件。两者相比,我们可以看出,民商事案件所占比重较大,这与民商事案件收案基数较大不无关系,但是,民商事案件审理周期长,许多案件疑难复杂也是不争的事实。所以我们着眼于民商事案件来分析原因。

 

(一)基层法院审判任务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江都法院近年来收结案均呈上升的趋势,以2012年为例,江都法院2012年全年收案8039件,其中民商事案件6042件,结案8065件,其中民商事案件6067件,我们可以想象,在接下来几年,这个数据仍会有上升趋势。而2012年,全院一线办案法官不足60人,人均结案130件,民商事条线一线办案法官人数不足30人,人均结案近200件,很多审判人员每年审理300件以上案件,平均每天一件案件。这说明目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诉讼需求与人们法院的司法供给之间的矛盾凸显,而法官精力有限,办案压力大,案件"久拖不决"也不足为奇了。

 

同时,职责分工不合理,人员配置不科学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当前法院内部真正能够办案的一线法官人数维持在50%左右,而其中还包括审监、执行、和立案庭的法官。但是,仅仅能够办案的这50%左右的法官还要面临着审理中的部分非审判性事务。有调查表明,在审判实践中法官每审结一件案件,其中的将近 6 0 %的时间都消耗在了日常事务性的工作安排和处理上,而真正用在审理案件、分析证据和卷宗上的时间只有不足4 0 %。这样的条件下难免在审理案件中将时间一拖再拖。同时,庭和庭之间的案件类型不一样,案件难度也就不一样,而庭室的人员配置不足的话,会使得一些法官手中分到许多难度较大的案件,从而耽误到案件的审理进度。

 

(二)部分法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

 

法官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审限意识不强,缺乏责任心

 

往往认为只要是依法办案,最终实体处理正确,不徇私、不枉法,案件早几天或晚几天审结无所谓,没有从思想上树立超期审理就是违法办案,就是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的观念。表现在司法中的超职权主义意识色彩浓重,片面追求客观真实,重实体、轻程序,对于重大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不能依据优势证明标准及时作出裁判,而是依职权多方面调查取证、力求把案件事实查清,致使案件长期不能结案。

 

2、专业化程度不高

 

法官的法律业务素质低,主要表现在法官的法学基础知识欠缺,缺乏系统全面的法学基础教育。部分法官在法庭审理中不能充分驾驭庭审,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案件, 对案件很难迅速有效地作出判决,最终造成案件久拖不决。

 

3、职业素质不高

 

一是表现在部分法官无视法官应当保持的中立地位,在案件审理中, 因为"人情案"、而偏向一方,对偏向的一方有利时则快审快结,不利时则有意拖延结案时间,使案件久久不能结案。二是表现在部分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缺乏职业责任感,无视自己职权的重要性,作风较为拖沓。

 

(三)案件审理流程中制度不完善导致的问题

 

1、审批制度不完善

 

案件审理层层审批和法院内部请示汇报制度有时不同程度地制约了审判的如期完成。有的法院规定了院长、庭长审查批准裁判文书制度;法院领导忙于事务,签发不及时或者有的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讨论不及时会影响到案件如期审理完成。

 

2、不按规定履行审限延长、审限扣除手续

 

由于法律对审限延长的" 特殊情况" 没有规定,这给法官一个很大的自由适用空间。只要案件在审限内无法审结不论是主观原因或是客观原因,承办法官都有可能使用申请延长审限的权利,以达到超审限的合法化,让超审限的案件变得不超审限,扣除审限也是如此。但是这种技术手段也使得法官在思想上放松,认为只要案件的实际审理期限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但是这往往会造成案件审理期限超法定审限,从而产生长期未结案件。

 

(四)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这主要表现在对案件的审理期限缺乏系统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有的法院没有建立有效的审限监督机制,对于案件的审限情况心中无数,还有的地方法院虽然在内部设立了各种方式的警示标志和措施,但是在实践中却流于形式,并不能给法官真正带来压力和紧迫感。总体来说,由于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多数的监督机制并不能真正的落到实处。而没有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便纵容了本应审结的案件一拖再拖。

 

三、及时处理长期未结案件的对策及建议

 

(一)全面提升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

 

1、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升法官业务素质

 

司法权力无论如何运作,都离不开法官这一操作者,提高审判人员法理功底和业务水平,增强分析和处理疑难案件的能力,是提高办案效率的重要方面。通过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防止因法官业务素质低而延误诉讼。同时,要注意加强审判人员审判流程管理方面的学习,了解关于审限制度方面的规定,对于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审限扣除、审限延长做到心中有数,杜绝因随意使用变更审限而导致长期未结案件产生的情况产生。

 

2、不断加强政治学习,强化司法为民的意识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保持中立位置,不偏私,不办"人情案",严于律己,廉洁自爱,把持住作为一名法官最基本的底线。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也应当积极追求案件程序公正,把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放在首位,能尽快审结的案件尽快审结,让当事人应得的权益尽快得到落实,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服务大局。

 

(二)充实审判力量,调整人员配置

 

近年来,江都法院通过连续几年招录青年法官助理来充实审判力量,目前,江都法官35周岁以下的年轻干警以达40余人,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的限制,这些青年干警不能立即走上一线审判岗位,案多人少的矛盾还未得到有效化解。所以,开展青年干警业务培训,全面提升青年干警各方面素质也就迫在眉睫。同时,考虑到一线法官办案压力大的情况,减少一线审判人员参与非审判事务的工作量,把审判人员从繁琐的非审判事务中解放出来,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到审判事务中。考虑到各个庭之间案件难易程度不同,可以适当的增加或者减少审判人员,利用有限的审判资源,发挥出最大的审判效果。

 

(三)建立规范的案件流程制度

 

建立案件流程制度是提高审判效率、杜绝拖延办案的有效途径。通过庭审排期制度,把案件审理顺序、审理日期等环节用制度确定下来,一切工作围绕庭审开展,保证案件审判的有序运行。同时,加强网络管理,按流程填报信息。对于法院网络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状况,应强化审判人员责任意识,按要求填报立案、结案、审限相关信息,纳入目标管理和个人业务档案实行监督考核。

 

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需要畅通审委会渠道,使得案件承办人能够及时的将案件递交审委会讨论,拿出具体的解决方案,该鉴定的鉴定,该请示上级法院的请示,从而有效的减少审理时间。

 

(四)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1、运用审管职能,加强法院内部监督

 

进一步强化审判管理部门监督审限、催办、督办职能。定期通报催督办案件,对于需要催办、督办案件发催办案件通知书,由具体承办人及承办庭庭长签字确认,并及时反馈审理情况,如果遇到困难需及时提交审委会讨论。审判人员在接到催督办案件通知书后仍未能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的,审限监督部门应下发督办通知书,并报分管院长签字。在督办期限内仍未审结的,承办人与承办庭长应将未能审结原因书面汇报分管院长,并将书面材料报分管部门备案。如果是审判人员的个人原因致使案件长期不能审结的,可以报请院长更换审判人员。

 

2、实行审限公示制度,实现院外监督

 

实行审限公示制度,可以加强审判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知情权利。立案和送达起诉状时,将案件审理期限的一般规定、程序期间说明以通知书模式印制发放给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立案日期、应审结的期限以及延长、中止、中断等法定变更审限的事由和程序,和审限监督部门联系方式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利的实现。如果案件久拖不决,而当事人对此存在疑惑时,可以向承办法官要求释明,如果确实存在承办法官个人原因拖延案件审理进程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审限监督部门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