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梅律师 | 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产后康复13825404095能否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2021-01-25 19:30
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住房分割发生纠纷的现象极为普遍。尤其是当事人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离婚时,可能会在夫妻之间引发强烈的冲突。那么就会涉及到此时的房屋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问题,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实际判例来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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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1、未交付也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离婚时法院一般不会进行处理。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4*号】
法院认为,李某与马某于2007年结婚,2014年购买位于昆山市花桥镇绿地世纪雅苑的房屋,该房屋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额购买,涉案房屋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房屋的交付期限为2015年8月30日。由于该套房屋尚未交付和未办理房产证,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故不宜一并处理,暂不予分割。
2、已交付但未办理房产证(不存在客观上的无法办理房产证的障碍)的房产,法院可以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判决。
——胡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岩民终字第9*号】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石埠村罗龙路96号龙盛花园小区的房屋一套(未办理房产证),依照《婚姻法》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石埠村罗龙路96号龙盛花园小区A幢的房屋一套(未办理房产证)归被告胡甲使用,余欠按揭款由被告自行承担,待房产证下发后,所有权归被告胡甲所有为宜。
3、对已交付但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法院可能会不予处理;也可能进行处理。
(1)法院可能不予处理,原、被告可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明以后另行解决。
——张×与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怀民初字第009*号】
法院认为,综合考虑被告所提供的相关证据,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百盛园的房屋及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风和小区的房屋均未经过房屋产权登记机关确认所有权归属,本院难以确认其合法的所有权归属,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被告可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明以后另行解决。
(2)法院也可能进行处理,甚至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判决
——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2009)开民初字第10*号】
被告辩称,加州第一城的房屋因开发商的相关问题,无法办理房产证,请求法院不予处理该套房屋。
本院认为,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了该房的买卖合同,支付了首付房款,办理了按揭贷款,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办理房产证不能作为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对被告该项答辩理由不予采信。由被告取得位加州第一城的房屋所有权。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以房屋价值的一半给对方予以经济补偿,相互抵扣后,被告应当支付原告99500元。
【法条、观点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 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以标准价格购买的公有房屋,当事人无法取得该房屋的完全所有权,不能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确权和分割。
夫妻双方对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不享有完全所有权,只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处分权及收益权等部分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上存在一定难度,不能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确权和分割。
(摘自《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出版)
3、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都没有所有权,人民法院仅对使用权进行判决。
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根本无法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及房屋分割问题,即使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作出约定,该约定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只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以及以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归属协商解决,如果就上述方面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只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作出判决,而不能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判决。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权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
(摘自《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出版)
(图源网络,侵删)
律师提示
对于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务中,法院也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小禾对于可能存在的几种情况做如下总结:
1、未交付也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离婚时法院一般不会予以处理。
2、已交付但未办理房产证(不存在客观上的无法办理房产证的障碍)的房产,法院可以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判决。
3、对已交付但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法院可能会不予处理,也可能进行处理。)
随着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的快速发展,房屋预售、分期付款、住房抵押(按揭)贷款等多种销售方式的出现,使得中低收入家庭可以在未完全缴清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先行居住使用房屋。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采取住房抵押贷款方式付清全部房价款,在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是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此时如果想分割房产也是存在法院不予处理的风险的。
赵春梅,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万和家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琴岛·家”青岛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律服务基地主负责人,“琴岛·家”家事纠纷法律服务工作室负责人,“琴岛·家”助企维家法律服务工作室负责人,青岛市妇女联合会反家暴示范点维权律师。
执业十几年以来,赵春梅律师代理反家暴案件、离婚案件、财产案件、继承案件等纠纷数百起,为众多委托人争取了最大的合法权益。赵春梅律师带领的盈科青岛律所万和家事法律服务中心是专门办理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及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业务的专业化法律服务部门。今后,赵春梅律师将带领部门律师运用丰富的办案经验、专业专注的办案能力,成为每一位委托人可信赖的家事法律顾问。万和家事,和万家事!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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