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层高未达标且长期未住,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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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6 14:17

物业公司在正常提供服务的情况下,陪护老人13825404095业主却以房屋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层高不符、多年未在小区居住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用。近日,新洲区法院汪集人民法庭调解了三起长达四年之久的物业纠纷,三名业主补交了物业费。

刘先生、张先生、孟先生均是新洲区某新开发的小区的业主。入住后,三人在交了一年半的物业费后便拖欠拒付,2023年7月,该物业公司将三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人支付拖欠的物业费5700余元及违约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与刘先生、张先生、孟先生分别沟通,详细了解其停止交纳物业费的真实原因和调解意愿。刘先生、张先生均表示,他们对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本身并无不满,只是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层高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存在差距,因此不愿意继续支付物业费。而孟先生则称,他拒绝支付物业费不仅是因为房屋层高不达标,还因为他本人长期生活在外地,已多年未在该小区居住,所以不应交纳物业费。

了解了三位业主的真实想法后,承办法官向业主详细讲解了《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此外,即使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也应向开发商主张权利,而不能以房屋层高不达标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调解,业主方和物业公司各退一步,达成共识:三位业主将拖欠的物业费补齐,物业公司自愿放弃对违约金的主张。三位业主当场履行了缴费义务,物业公司也及时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法官提醒

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保洁等,只要物业服务人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缴纳相应费用。此外,不能以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商品房买卖和物业服务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业主称交付的房屋层高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不相符,应向开发商主张相关权利,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文字|毛鸿伟

编、审|政治部

原标题:《房屋层高未达标且长期未住,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