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四年民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的基本情况
(一)平均审理天数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2016年石棉县法院审结民事案件1297件,平均审理天数55.78天;2017年审结民事案件1059件,平均审理天数45.75天;2018年审结民事案件1225件,平均审理天数38.48天;2019年审结民事案件1044件,平均审理天数28.08天。近四年审结的民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二)平均审理天数居高的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从案件类型来看,2016-2019年审结的民事案件中合同类纠纷3373件,平均审理天数48.56天;婚姻家庭类纠纷567件,平均审理天数25.29天;劳动争议97件,平均审理天数32.55天;人格权纠纷69件,平均审理天数47.57天;其他侵权类纠纷317件,平均审理天数54.57天;不当得利、无因管理25件,平均审理天数39.2天;物权纠纷51件,平均审理天数67.73天;与公司、票据有关的纠纷34件,平均审理天数119.74天;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16件,平均审理天数79天;确认调解协议效力76件,平均审理天数2.79天。
从上述数据分析可知,平均审理天数居高的案件类型普遍集中于执行异议之诉、物权纠纷、与公司、票据有关的纠纷等案件。(三)结案方式对平均审理天数的影响较大
1.判决案件对平均审理天数的影响逐年降低
从判决结案的案件来看,2016年判决结案466件,平均审理天数87.97天;2017年判决结案370件,平均审理天数72.22天;2018年判决结案231件,平均审理天数85.92天;2019年判决结案197件,平均审理天数65.81天。
从上述数据分析可知,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且平均审理天数呈波动下降趋势。
2.调解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逐年下降从调解结案的案件来看,2016年调解结案586件,平均审理天数35.26天;2017年调解结案471件,平均审理天数32.05天;2018年调解结案547件,平均审理天数28.91天;2019年调解结案436件,平均审理天数16.95天。调解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呈逐年下降趋势。
3.撤诉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波动下降从撤诉结案的案件来看,2016年撤诉结案232件,平均审理天数44.8天;2017年撤诉结案203件,平均审理天数30.2天;2018年撤诉结案434件,平均审理天数25.1天;2019年撤诉结案247件,平均审理天数30.6天。撤诉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呈波动下降趋势。
4.司法确认案件平均审理天数较低从确认协议有效的案件来看,2016-2018年均无司法确认案件,2019年司法确认案件76件,以确认协议有效方案结案的案件76件,平均审理天数2.79天。
(四)平均审理天数受较长期未结案件影响有所降低2016年审结的案件中审限超1年的有9件,审限超6个月并小于1年的有36件,占比3.47%,平均审理天数288.35天;2017年审结的案件中审限超1年的有0件,审限超6个月并小于1年的有13件,占比1.23%,平均审理天数253天;2018年审结的案件中审限超1年的有1件,审限超6个月并小于1年的有30件,占比2.53%,平均审理天数246.54天;2019年审结的案件中审限超1年的有0件,审限超6个月并小于1年的有9件,占比0.86%,平均审理天数229.89天。
从上述数据分析可知,2016-2019年,本院一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数量有所下降,较长期未结案件的审理天数呈逐年下降趋势,其对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的影响有所降低。二、降低平均审理天数的主要做法
(一)抓思想转变
领导高度重视,做到逢会必讲平均审理天数等重点质效指标,并将案件效率纳入绩效考核,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求全院干警革新观念、正确认识降低平均审理天数的重要性,法官要把提升案件质效作为核心,在坚持办案质量的同时,坚持快速化解矛盾纠纷;审判辅助人员在裁判文书送达后要及时将案卷材料扫描,并做到当天案件当天点结。
(二)抓改革创新
1.积极开展繁简分流
一是分别组建民事繁案团队、简案团队,繁案团队配备审判经验丰富、业务理论扎实的员额法官4名和相应法官助理、书记员,负责难案的审理。简案团队配备熟悉民俗民风、调解能力强的员额法官7名和法官助理6名以及书记员共计21人,下分三个审判小组,主要负责诉前先调和速裁。二是制定《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操作规程(试行)》和《民事案件先调及繁简分流操作流程》,探索推进“先调+速裁”工作模式。对所有民事案件在立案前先行调解、筛选,进行初次分流,对未能调解成功的案件转入审判程序经评估后再次分流,对其中调解不成但案情简单,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事案件分流到简案团队进行速裁审理;对疑难复杂以及涉信访维稳、党委政府关注、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则分流至繁案团队进行精细审理,实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施行繁简分流以来,简案团队办理案件数量达90%以上,平均审理天数仅20天左右。三是细化先调环节工作,在先调环节对所有案件进行预处理并填写工作记录表,记录对案件预处理过程,包含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明确当事人是否提起反诉、管辖权异议以及鉴定等程序性和基础性工作,为后期的案件审理提供有力服务。
2.严格普通程序的适用
在立案阶段,除去法律明确规定的被告下落不明、发回重审、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及执行异议之诉等案件外,其余案件均按照简易程序立案审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若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承办法官层报分管院领导审批。2016-2019年审结的民事案件中90%左右的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或特别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进行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分别仅为14.03%、8.5%、10.78%、9.39%。
3.加强送达工作切实加强送达工作,全面推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统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规范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立案庭在立案时要求原告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业务庭在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时一并要求被告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力争做到每案必有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送达平台,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积极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大大缩小了送达时间;同时根据本院实际情况,采购录音电话3台,适时开展电话录音送达,自2019年9月采购录音电话以来,本院通过录音电话呼叫成功94次,成功送达50余件案件。
4.建立多元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成立石棉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以及石棉县法院路吉达刻调解室、德古调解室等调解服务组织,将纠纷进行分流。将诉至法院的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小额债权、物业管理等适应调解的纠纷,委派给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等组织调解;对于涉及彝族、藏族的家事案件,主动邀请德古调解员、路吉达刻调解员协助调解,提升邀请调解与委托调解力度,提高调解实效,形成一条矛盾纠纷化解规范化流程,确保诉与非诉无缝衔接。
2016年审结1297件,调撤案件818件,调撤率63.07%;2017年审结1059件,调撤案件674件,调撤率63.64%;2018年审结1225件,调撤案件981件,调撤率80.08%;2019年审结1044件,调撤案件683件,调撤率65.42%。
5.依法支持非诉解纷加强司法确认,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等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依法适用司法确认程序。2019年受理司法确认案件76件,确认协议有效76件。
(三)抓过程监督
1.严格审限管理
一是制定《石棉县法院加强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完善和细化审限变更适用规定。二是加强对案件的审理期限、审限变更情况及长期未结案件等的跟踪、警示和督办。分管院领导及庭长每日关注审限动态,对超过审限1/3的案件,督促承办法官及时安排开庭,对于超过审限2/3的案件,督促承办法官尽快结案。审管办建立案件流程管理监督机制。定期分析本院的结案效率、审限变更情况,并就临近审限30天以内的案件及接近法定审限的未结案情况进行通报,对临近审限15天以内的案件全程跟踪督办。
2.注重积案化解
一是建立审限满6个月不到1年的未结案件台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并就未审结原因及审理进程进行分析通报,尽量减少出现1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二是建立分管院领导作为具体负责人,庭长作为主要负责人的包案化解工作模式,由分管院领导一对一约谈督导承办人,庭长负责具体督办承办人及时结案,对于一次督导督办后未及时结案的,由承办人及庭长向分管院领导说明未结案原由,并就化解方案及拟结案时间作出说明。对于因委托鉴定形成的长期未结案,由鉴定案件的承办人加强对鉴定机构的催办和督促,尽量缩短鉴定时间。对个别鉴定案件时间明显过长,或者鉴定机构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在一定时间内不再委托案件,从而增强鉴定机构的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
三、下一步工作展望
近年来,石棉县法院顺应新形式下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扎实开展审判工作,审判质效有所提升,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呈逐年下降趋势,但从当前的审判工作态势来看,我院仍然面临新的挑战,石棉县法院将继续在上级法院的有力指导下,锐意进取、总结经验、敢于探索,不断提升案件质量与效率。
(一)探索建立专业审判团队
针对执行异议之诉、物权纠纷、与公司、票据有关的纠纷等案件审理难度较大、专业性较强且审理周期较长等特点,可着力培养专业化审判人员、专家型业务骨干,并固定部分法官长期审理该类案件,争取实现专人、专业,高质、高效审判。
(二)探索成立专门送达小组
送达排期的提速能有效降低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因此,为有效提高送达效率,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成立专门送达小组,负责案件送达及排期,送达小组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安排送达时间、路线,适时利用休息时间、节假日进行突击送达,最大限度压缩送达时间。
(三)探索大力推行诉前鉴定
为有效解决民事案件鉴定周期较长的问题,可探索建立诉前鉴定程序,并制定《关于加强诉前司法鉴定和诉讼对接工作的实施细则》,针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等确有司法鉴定必要的案件,告知并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诉前委托鉴定。诉前鉴定程序的质证由法官助理具体负责,并严格按照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鉴定程序进行,切实保障诉前鉴定公平、公正、公开。通过诉前鉴定,缩短诉讼时间、明晰案件事实,为下一步的调解工作及庭审工作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