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公司与某快递为劳务外包关系。2021年10月,日常保洁13825404095某公司工作人员经常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招工信息。王某某应聘后,于2021年11月1日起在某快递项目从事装车工作,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双方约定每天的工作时间为凌晨1时至早晨8时30分,王某某上班、下班需使用微信小程序打卡记录上下班时间。2021年11月9日,王某某在装车时摔伤右腿,后未再继续工作。
微信小程序载明王某某的9次打卡记录显示其上班时间均晚于凌晨1时,下班时间均早于凌晨8时30分。
2023年,王某某向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5月9日,该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支持了王某某的仲裁请求。
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至本院。
「处理结果」
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结合双方约定及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来判断,并从双方是否是适格主体并存在人身依附性及经济依赖性、劳动者是否实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本案中,虽然双方约定工作时间自1时起至8时30分止,但是王某某的打卡记录反映其晚于1时到岗、早于8时30分离岗。该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某需要接受某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如工作时间)的约束及考核管理,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和支配关系。相反,某公司提供的招工信息等证据,可以证实该公司招用的是按小时结算的劳务工人,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打卡记录是按小时计算劳动报酬的依据。综上,王某某主张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某公司要求确认与王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
「叮叮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明确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可见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的一种,这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争议。
从该案公布的基本事实中可以看出,某公司是以小时工的名义进行招聘工作,对应聘人员实施了打卡考勤排班。可见双方存在一定管理与被管理,有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合意。
虽然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方式较为灵活,可以灵活上下班,但仍必须按照排班予以出勤,而且从事实履行情况来双方仍按照小时为单位计算劳动报酬的结算模式。故符合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综上,本案在最终结果的认定上,即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争议。
相较于苏州省中院在(2022)苏05民终11851号中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一审法院认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属于特殊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一种。本案中,赵*虽已与案外人建立了劳动关系,但不妨碍其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赵*诉称其2022年5月22日晚上经A公司派至讯铭公司处工作时被机器压伤手指,赵*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B公司举证的劳务外包协议和加班申请表可以证明赵*的陈述属实,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故A公司与赵昱鑫之间构成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由此可见,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认定与区分存在认定难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