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地方的不同居所累计连续居住满一年,居室保洁13825404095该地能认定为经常居住地吗?
政务: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8-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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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淮安张某在2021年6月向南京王某借款共计20余万元,并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其中载明借款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止,到期一次性偿还完毕,如不能按期足额偿还,支付违约金,还应赔偿出借人因此产生的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截止目前,张某尚未还款,故王某向被告张某户籍所在地的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支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及违约金。
被告张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自2021年连续居住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故本案应移送至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要旨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中“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理解,应在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基础上进行认定,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当事人居住的县、区等基层行政区划,更不能理解为微观的居所。法院审理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被告张某提交的居住登记凭证、居住证、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通知书、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税收完税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个人纳税记录等证据,张某最早从2021年2月起就在清江浦区租赁房屋居住,张某在清江浦区交纳税费和租赁房屋一直延续至本案诉讼时已满一年且未曾中断。因此,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属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
南京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被告张某虽然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居住,但是一年内分别居住在清江浦区的两个不同的居民住宅小区生活,并非在某一固定居所内生活超一年,无法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应当以户籍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对于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中“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不能机械理解为当事人居住的县、区等基层行政区划,更不能简单的将经常居住地与住房居所相对应。而应当在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或专门法院管辖的基础上,认定当事人是否在管辖法院辖区内连续居住满一年。据此,被上诉人张某虽然一年内在淮安市清江浦区不同居民小区居住,但是均未超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所辖区域内,故就本案的管辖法院而言,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其在淮安市清江浦区连续居住满一年,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应认定为淮安市清江浦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对于上诉人否认张某经常居住地为淮安市清江浦区,应以张某户籍地为管辖连接点确定管辖法院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适用前述规定认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需从三个方面予以考虑,其一,被告必须在该地住满一年;其二,一年时间必须是连续的,不能中断;其三,到起诉时为止,被告还在该地居住。其中,经常居住地的认定并不仅仅是按照当事人的微观居住情况来认定,而是可以超越区级等基层行政划分,在同一城市的几次居所变更并不影响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为该城市。
具体到本案,张某虽然是在同一个地区的两个不同的居民小区居住,但是该两个居民小区均属于同一法院所辖区域,该法院作为张某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作者:淮安中院立案庭 吴晗 孙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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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在同一地方的不同居所累计连续居住满一年,该地能认定为经常居住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