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关于对《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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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2 07:13

为保障我市二次供水水质安全,照顾小孩13825404095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天津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我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提高《规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对此《规定》进行公示,欢迎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公示期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

公示意见反馈方式

传真:(022)28452277

邮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60号,二次供水科张瑄埔收,邮编:300202;

联系人:张瑄埔;联系电话:(022)23549119;

电子邮件:ergongke@126.com;

有效反馈意见方式:请留下真实姓名、电话,以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附件:《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水务局

2020年 10 月 30日

附件:

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管理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二次供水水质安全,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从事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行政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需要停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后,应当持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报告和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到二次供水设施所属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换取已履行清洗消毒义务的凭证,向相关用户公布。

第七条 水质检测项目应当包括色度 、浊度 、嗅味及肉眼可见物、pH、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余氯。

第八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具备清洗消毒条件,按照相关规定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操作规程,保证清洗消毒质量和设施安全。

严禁采用只投放药剂的清洗消毒方式。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 ****年**月**日起施行,至 **** 年**月**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