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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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2 05:12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产妇护理13825404095充分释放住所资源,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苏州市政府8月30日发布《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有哪些主要内容?

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是一场自上而下的改革,是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是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务院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由省级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省政府在2015年9月30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明确了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总体要求和重点工作,要求各地根据本意见和当地实际,研究出台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细则。苏州市政府把这项工作作为2016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项目之一,并出台了《市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苏府〔2016〕1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向社会公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和廉洁性审查,市政府领导多次召开协调会,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站在“十三五”的新起点上,苏州要当好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新江苏的先行军排头兵,发力点和着力点在于创新驱动。创新驱动的活力在市场,主体是企业,动力靠改革,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最大限度地释放创新活力,更好地界定、规范政府和市场,不断增强市场活力,集聚更多创新人才。

该《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七个明确,一个增设”。“七个明确”主要指:一是明确了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一些概念,如对住所、经营场所的概念、营业执照的功能、商务秘书公司的功能等作了明确;二是明确了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和不能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建筑物;三是明确了住宅用作经营性住所的条件。分城镇住宅和农村住宅两类分别作了具体的明确。同时从经营项目和征求利害关系人同意两个方面来平衡,体现群众自治原则;四是明确了一址多照、工位注册、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场所相分离等创新登记方式的条件;五是明确了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义务、登记材料要求,以及登记机关的审查形式,前置许可;六是明确了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分工;七是明确了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本实施意见中不明确的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加以明确。一个增设主要指:增设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并明确相关部门定期梳理公示。

《实施意见》统筹考虑苏州古城保护和促进市场主体提质转型发展等因素,在三个方面有新亮点:一是精准有序放开。《意见》在全面贯彻省政府文件基础上,在推动科技创新、文化传承、鼓励创业就业上有新突破。如通过明确住用商正面清单,规定从事网络类、智力类、上门服务类共十类经营项目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以将住宅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可以利用住宅从事无污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产经营;对在产业园、科技园、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等试点开展“工位注册”,即一张桌子、一个工作单元即可办一家企业,实施集群登记注册方式。二是划设创业红线。《意见》依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梳理出十四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加强对生态环境建设保护,结合苏州古城保护、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实际,对农村宅基地上的住宅用作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违反禁设区域清单。如禁止在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阳澄湖一级保护区内设水上餐厅、水上娱乐项目等。三是上下协同落实。《意见》要求市各行政审批部门结合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文件要求,制定部门具体操作细则;各市、区也可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切实释放改革红利,助力创业创新。

二、哪些建筑物可以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实施意见》明确了五类建筑物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第一类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商业用房、办公楼、人防工程、住宅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等非居住类建筑;第二类校舍、酒店式公寓;第三类符合《实施意见》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城镇住宅;第四类城镇独立住宅(独门独户的独栋住宅);第五类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根据住宅用房所在区域和房屋类型,《实施意见》允许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住宅用房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其中校舍、城镇住宅(包括独门独户的独栋住宅)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是新增允许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三、哪些建筑物不能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六类建筑物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第一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动工建造的;第二类未经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第三类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第四类经鉴定为危险的;第五类(临时)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明确禁止的;第六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形。

四、城镇住宅用作经营性住所(以下简称“住用商”)登记需要什么条件?

以往对“住用商”规定的门槛较高,《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业主不得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为了有效提高住宅用房的利用率,以及最大限度减少“住用商”对相邻居民生活的影响,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从经营项目和利害关系人权益两方面来平衡,即一是只能从事网络类、智力类、上门服务类共十类经营项目(即“住用商”正面清单),二是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才可以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十类经营项目是(一)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二)数据处理、集成电路设计;(三)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服务;(四)翻译服务;(五)工业设计、时装设计等专业化设计服务;(六)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七)咨询策划、咨询代理;(八)股权投资;(九)提供上门服务的家庭服务;(十)个体户从事出租车客运。

五、《实施意见》是否也设置了“住用商”负面清单?

《实施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就是“住用商”负面清单,主要是从安全、环保和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秩序方面来考虑,内容为:(一)工业生产加工业;(二)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的销售、储存、研发、试制;(三)饭店、茶馆、快餐店、咖啡厅、酒吧等餐饮服务业;(四)茶座、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五)商场、市场;(六)洗染、洗浴、收旧服务业;(七)汽车(摩托车)洗车、维修业;(八)医院、疗养院;(九)宠物服务;(十)废物治理;(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利用住宅从事的其他经营项目。

六、从事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是不是一律不可以“住用商”?

不是。城镇独立住宅,也就是独栋别墅,只要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以“住用商”登记。

七、如何确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能够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也可认定为“有利害关系”。

八、是不是所有的“住用商”都需要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不是。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很多,列入世界级名录的有6项、国家级名录32项、省级名录124项、市级名录159项,有450多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为保护和传承非遗项目,《实施意见》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可以直接利用住宅从事无污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产经营,无需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书证明。

九、对农村宅基地上的住宅用作住所(经营场所)有什么规定?

农村与城镇不同,对利用宅基地上房屋作有限放开,以解决农村宅基地因住所不能登记导致长期无照经营,又难以取缔的问题。同时为农民致富创造了条件。利用宅基地上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违反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如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未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得开设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在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阳澄湖一级保护区内不得设水上餐厅、水上娱乐项目。

十、为何设置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禁设清单是否只针对农村宅基地?

为加强对生态环境建设保护,结合苏州古城保护、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实际,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市政府梳理编制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清单所列事项,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的特定行业禁止设立区域。《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市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梳理公示清单。清单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

十一、《实施意见》除了放宽“住用商”登记外,还有什么放宽登记条件的规定?

一是允许一址多照,就是允许2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将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与以往不同的是,无需将办公场所物理隔断。

二是在产业园、科技园、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等场所试点开展工位注册,即允许一张桌子、一个工作单元即可办一家企业。

三是在产业园、科技园、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写字楼等区域内,或者高校、科研单位、商务秘书公司内从事“互联网+”(需经许可审批事项除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需经许可审批事项除外)、研究和实验发展、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和文艺创作五类经营项目的企业可实施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相分离。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在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企业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书面报告实际经营场所地址。

包括商务秘书公司登记等具体操作办法由苏州市工商局制定。

十二、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简化了哪些手续?

以往申请住所登记,租用他人房屋除了提交房屋租赁协议,还需要提交房屋所有人的产权证明。如今申请人只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使用自有房屋,应提交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证,没有产权证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自有房屋的相关说明材料;租用他人房屋(包括军队房屋)的,只要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材料;使用产业园、科技园、企业孵化器办公场、创客空间、高校、科研单位、商务秘书公司等集中办公场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材料。

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十三、“住用商”登记领取的营业执照可以作为改变房屋使用的证明吗?

不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市场主体司法、行政管辖地。营业执照不作为已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也不是房屋征收补偿的凭证,房屋使用性质仍然是住宅。

十四、领取营业执照后是否表明已经具备经营资格,可以开展经营活动了?

不一定,要根据从事的经营项目是否需要取得其他管理部门的许可。以往,有许多经营项目需要其他部门先审批,申请人领取许可证、批文后,才能办理营业执照。2014年起,国务院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精简了85%,目前除保留5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170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领取营业执照表明已经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如果经营项目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只有办理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才取得经营资格,才能开展经营活动。如经营餐饮的,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旅馆的,需要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表明已经具备经营资格,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十五、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由谁负责?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涉及的部门很多,如规划、住建、国土、安监、市容市政、公安、消防、环保、农委、文广新、卫生、食药监、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各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以及“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建立住所(经营场所)随机抽查的监管制度,开展重点抽查和联合抽查。同时依托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形成监管合力,查处违法场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