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膏算化妆品了?一图了解“美丽”行业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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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30 16:46

近日,厂房保洁13825404095国务院颁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其中一条新规引起人们注意:将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进行管理。

牙膏算化妆品了?牙膏为何“变身”进入化妆品行列?除了牙膏以外,新规还有哪些变化?今天,一张图带你了解“美丽”行业的新规↓↓↓

牙膏到底是不是化妆品?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不是!

《条例》首次将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管理。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产品安全性要求不降低的前提下,将一般清洁类及宣称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的牙膏按照普通化妆品实施备案管理。宣称上述功效的产品,在按照功效评价标准进行人体功效验证后,应当将相关评价依据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从管理实践上看,牙膏产品有区别于普通化妆品的独特之处,如原料管理、功效宣称、标签管理等。下一步,药监部门将根据牙膏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
“6月29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后,部分消费者、从业人员、媒体对牙膏管理的方式存有误读”,7月2日,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发布关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后牙膏管理方式的说明,该说明指出“条例第一章第三条所称化妆品的定义中不包含牙膏,意指牙膏不属于化妆品”。

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实际上,使人将牙膏解读为属于普通化妆品的,是条例附则的第七十七条规定,其规定“牙膏参照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就此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补充强调,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后半部分内容为“参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还强调“个别媒体以条例为据解读牙膏某类功效宣称不在新条例允许范围内系误读”。南都记者注意到,条例附则的第七十七条还规定“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值得注意的是,有关报道据此得出结论称“部分牙膏所谓的美白功效将不在新条例允许宣传的范围内”。

在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化妆品的安全风险程度整体不高,但直接作用于人体,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问题不容忽视。为加强化妆品质量管理,《条例》着力完善了以下制度:一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二是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和新原料进行安全评估。三是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管理。要求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细化对原料和包装材料使用、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产品放行、贮存运输等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管理要求;规范化妆品标签和广告宣传。四是加强化妆品上市后的质量安全管控。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及时评价并报告;对存在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时召回;实施化妆品和原料的安全再评估制度。

对随意夸大化妆品功效的情形作了哪些规范?

对化妆品功效进行虚假宣称问题比较突出,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为治理这一问题,《条例》对化妆品功效宣称确立了以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主,同时政府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模式。一是规定化妆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负责。二是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并公开依据摘要,接受社会监督。三是禁止化妆品标签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禁止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化妆品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四是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相应罚则。

电商平台纳入监管范畴

《条例》充分体现了化妆品在销售渠道上的变化,并对电子商务平台做出了两条规定。

第41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

第67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防脱”晋级特殊化妆品

根据《条例》第16条,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有5年过渡期

第78条称,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