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4年3月,开荒保洁13825404095财政部会计司编写出版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下简称《应用指南2024》),全书共分42章,共计约177万字。《应用指南2024》成为目前最全面、最权威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工具书,是广大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监管机构等实务工作者的重要工作依据。
《应用指南2024》是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基础之上,汇编纳入18本单行本应用指南,并综合了最新发布的准则解释、会计处理相关规定、年报工作通知、准则应用案例及实施问答相关内容。此外,《应用指南2024》还吸收了部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的最新讨论意见,如《概念框架2018》的部分理念、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的部分重要议程决议等。
藉由《应用指南2024》的出版,我所会计准则技术支持组对财政部历年发布的3版《准则讲解》、19本单行本应用指南及《应用指南2024》进行了详细对比,梳理了各版本主要变动内容及其修订来源,旨在为了解各项准则变动历程、追本溯源提供参考。
准则变动概述
(一)准则整体变动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于2006年2月15日通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3月,财政部通过“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对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进行了整体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二)准则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 文件 涉及问题 备注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2007年1月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问题七 企业在确认由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时,对于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如何处理?首次执行日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计算投资损益时如何进行调整?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前持有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如何处理? 《准则讲解2008》第三章纳入该内容。 2007年1月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问题八 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如何进行处理? 《应用指南2024》第三章纳入该内容,并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进行相应调整。 2007年1月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问题十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负债,应当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 《准则讲解2008》第三章纳入该内容。 2008年8月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问题二 企业或其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应当如何调整? 《准则讲解2008》第三章纳入该内容。 2009年6月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问题一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准则讲解2010》第三章纳入该内容。 2010年7月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问题一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及其应用指南纳入该内容。 2010年7月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问题三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及其应用指南修订该内容。 2010年7月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问题四 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对于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及其应用指南修订该内容。 2015年11月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问题一 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应用指南2024》第三章纳入该内容。 2017年6月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 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 《应用指南2024》第三章纳入该内容。 年报工作通知 2021年12月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 强调对于重大影响的判断,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来作出恰当的判断,不应仅以撤回或新委派董事、增加或减少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等个别事实为依据作出判断。 《应用指南2024》第三章纳入该内容。 2022年12月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32号) 再次强调,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对其是否具有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来作出恰当的判断,不应仅以撤回或委派董事、委派监事、增加或减少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等个别事实为依据作出判断。 准则实施问答 2021年11月02日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实施问答 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新租赁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投资方执行新准则的时间早于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但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尚未执行新准则的期间,因客观条件限制,投资方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未按照新准则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针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按照新准则衔接规定对报表期初数进行的调整,投资方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应用指南2024》第三章未纳入该内容。 2023年01月03日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实施问答 上市公司乙公司是甲公司的联营企业。乙公司向员工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授予限售期为3年的限制性股票用于股权激励,并完成股东登记手续。乙公司与员工约定,自授予日起,员工服务满3年后可一次性解锁股份;限售期限内离职的,乙公司按员工认购价格回购相应股份。乙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时,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应当按照股权被动稀释进行会计处理? 《应用指南2024》第三章未纳入该内容。 2023年01月03日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实施问答 投资方与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之间发生投出或出售资产交易(构成业务的除外)而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投资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如何抵销? 《应用指南2024》第三章纳入该内容。 2023年07月10日 资产减值准则实施问答 问:上市公司乙公司是甲公司的联营企业,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乙公司股价于2×22年出现明显下跌,2×22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价值远低于乙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2×22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存在减值迹象,是否可以直接采用乙公司股价计算作为该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 《应用指南2024》第三章纳入该内容。
应用指南变动概述
(一)历年版本
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应用指南包括以下几个版本:
出版日期 名称 2007年4月 《准则讲解2006》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 2008年12月 《准则讲解2008》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 2010年12月 《准则讲解2010》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 2014年6月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2024年3月 《应用指南2024》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
(二)历年变动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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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修订
除上述议题外,经过多次修订的复杂问题是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历年主要修订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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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其他具体修订详见后述第三部分。
《应用指南2024》主要变动
《应用指南2024》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基于2014年出版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重新编写,以下为新版应用指南主要变动内容。
项目 修订段落 简析 关于重大影响的判断 二、适用范围 (三)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相反,如果投资方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能够明确证明存在这种影响。…… 四、重大影响的判断 企业通常可以通过下列一种或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一)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相应享有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方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达到从而可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二)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这种情况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提出建议和意见,从而可以可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三)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有关的交易因对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经营具有重要性,进而一定程度上可以可能影响到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四)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员有权力主导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活动,从而能够可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五)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因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投资方的技术或技术资料,表明投资方可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存在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并不意味着投资方一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企业需要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来作出恰当的判断。例如,企业不应仅仅以撤回或委派董事、委派监事、增加或减少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等个别事实为依据作出判断。 (1)在重大影响的判断部分,修订各类情形对重大影响判断的表述,弱化各单项情形对判断的决定程度,与“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呼应。 (2)在重大影响的判断部分,根据2021年报工作通知强调,重大影响的判断不应仅仅以撤回或委派董事、委派监事、增加或减少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等个别事实为依据作出判断。 关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影响 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二)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采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第二十二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将按照该准则章确定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全部转入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当期投资收益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采用与处置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原持有的股权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直接转入留存收益。 【例3-7】(略) 此处转出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时均计入未分配利润。实务中,影响盈余公积计提的,企业还应对盈余公积作相应调整。以下在本章例题中如影响盈余公积计提的,也应按此原则处理。 七、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一)公允价值计量转权益法核算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原持有的股权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直接转入留存收益。 (1)2017年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在处置时,处置对价与账面价值差额,以及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转入留存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2014年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当追加投资从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即包括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转换为以权益法核算的联营和合营企业,或以成本法核算的子公司时,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转入当期损益。该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存在矛盾。 对于上述准则矛盾,财政部会计司在2021年4月出版的《企业会计准则汇编2021》中,以脚注形式说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2014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已被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从而明确应以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为准。 本次修订的《应用指南2024》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进一步修订了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影响。包括增加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转换的处理原则,修订涉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案例。 (2)进一步强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直接转入未分配利润等情况,应按公司盈余公积计提政策,相应调整应计提盈余公积。 关于投资性主体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的核算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投资性主体对子公司的会计处理应与合并财务报表原则一致,即只应将对那些为投资性主体的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的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按照成本法核算,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关于投资性主体的理解及具体判断,见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第三十四章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 明确投资性主体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的核算。即,对于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作为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法核算;对于适用合并豁免的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 关于权益法下顺流逆流交易未实现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抵销调整 【例3-14】2×102×20年1月,甲公司取得了乙公司20%有表决权的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2×132×23年11月,甲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商品以9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取得的商品作为存货管理用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净残值为0。至2×23年12月31日,该批存货尚未对外部第三方出售。……即甲公司应当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0000000-3000000+25000)×20%)1 405 000 1 400 000[(10000000-3 000 000)×20%] 贷:投资收益1 405 0001 400 000 甲公司如存在子公司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在个别报表已确认投资损益的基础上进行以下调整: 借:营业收入1 800 000(9 000 000×20%) 贷:营业成本1 200 000(6 000 000×20%) 投资收益600 000(3 000 000×20%) ②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方投出或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比照上述顺流交易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投资方与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之间发生投出或出售资产交易而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中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投资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在个别财务报表抵销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对于投资方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出或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而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中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投资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在个别财务报表处理的基础上,应当对有关未实现的收入和成本或资产处置损益等中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予以抵销,并相应调整相关投资收益;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方投出或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而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中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投资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在个别财务报表处理的基础上,应当对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中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予以抵销,并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根据2023年1月发布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实施问答“问:投资方与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之间发生投出或出售资产交易(构成业务的除外)而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投资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如何抵销?”修订,补充了2014年修订长投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删除的内容。新修订明确,权益法下顺流逆流交易未实现损益,个别财务报表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抵销后,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根据顺流逆流交易未实现损益影响投资方的报表项目,相应抵销调整受影响的相关损益和资产项目。 关于权益法下超额亏损恢复的处理 六、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二)权益法 5.超额亏损的处理。 (2) 在确认了有关的投资损失以后,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应按以上相反顺序分别减记已确认的预计负债、恢复其他长期权益和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即应当按顺序分别借记“预计负债”、“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在确认了有关的投资损失以后,被投资单位在以后期间实现盈利净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以前确认或登记有关投资净损失时的相反顺序进行会计处理,即依次减记未确认投资净损失金额、恢复其他长期权益和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投资方还应当重新复核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投资方当期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的分享额小于或等于前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根据登记的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类型,弥补前期未确认的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亏损或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等投资净损失。 ②投资方当期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的分享额大于前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应先按照以上①的规定弥补前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对于前者大于后者的差额部分,依次恢复其他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和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按权益法确认该差额。即按顺序分别借记“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投资方应当按照第十四章或有事项的有关内容,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后的最佳估计数予以调整。 三、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一)“长期股权投资” 3.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 ③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企业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如有未确认投资损失的,应先弥补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弥补损失后仍有余额的,依次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和本科目(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投资方按权益法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或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如果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冲减至零并产生了未确认投资净损失,被投资单位在以后期间实现净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的,企业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如有前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应先根据登记的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类型,弥补前期未确认的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亏损或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等投资净损失,弥补损失后仍有余额的,依次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和本科目(损益调整或其他综合收益),贷记“投资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根据2017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修订。明确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存在超额亏损的情况下,后续因实现盈利净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而恢复处理的顺序和原则。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资产减值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第九章资产减值进行减值有关会计处理。在判断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企业应当密切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以及是否存在第九章资产减值中有关减值迹象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第九章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例3-20】(略) (1)单独新增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讲解。 (2)新增案例【例3-20】。体现了2023年发布的资产减值准则实施问答“问:上市公司乙公司是甲公司的联营企业,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乙公司股价于2×22年出现明显下跌,2×22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价值远低于乙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2×22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存在减值迹象,是否可以直接采用乙公司股价计算作为该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强调的原则,即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估计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而不应直接采用乙公司股价计算得出。 关于被动稀释丧失控制权的处理 因其他投资方对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投资方的持股比例下降,由能够实施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首先应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比较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上述转换时需要调整的留存收益在报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于“上年年末余额”到“本年年初余额”之间的“其他”项目中,从而对本年年初的留存收益进行调整,无需追溯调整比较期间数据。 【例3-24】(略)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问题一新增内容,并进一步明确“视同自始按权益法核算”调整留存收益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填列方式;同时强调该调整无需追溯调整比较期间数据。 (2)新增案例【例3-24】,说明被动稀释丧失控制权单体报表会计处理。 关于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长期股权投资 十、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和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长期股权投资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如果满足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资产组的条件,应当按照第四十二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中关于计量和列报的有关内容进行会计处理。 补充强调,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如果满足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资产组的条件,应当按照持有待售准则关于计量和列报的有关内容进行处理。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所得税影响 (二)相关所得税影响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通常情况下,当居民企业持有另一居民企业的股权意图为长期持有,通过股息、红利或者其他协同效应获取回报时,其实质所得税率为零,不存在相关所得税费用。只有当居民企业通过转让股权获取资本利得收益时,该笔资产转让利得才产生相应的所得税费用。 从资产负债表角度考虑,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企业在持续持有及最终处置某项资产的一定期间内,该项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而其计税基础代表的是在这一期间内,就该项资产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两者之间的差额将会于未来期间产生应税金额,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交所得税,对企业形成经济利益流出的义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除外: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当投资方改变其持有投资意图拟对外出售时,不再符合上述条件,应确认其递延所得税影响。 删除长期股权投资相关所得税影响,该处理原则已在所得税准则规范。 关于衔接规定 十一、衔接规定 1.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视同该子公司自取得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其原账面核算的成本、原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损益调整及股权投资准备等进行追溯调整,视同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 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在公司设立时已折合为股本或实收资本等资本性项目的,有关追溯调整应以公司设立折股时为限,即对于公司设立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已折成股份或折成资本的不再进行追溯调整。 首次执行日之前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2.首次执行日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即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对于该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计算确认投资收益时,应当在享有或分担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基础上,扣除按原股权投资差额的剩余摊销年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3.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重新分类,如果属于本章规定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的,应当视同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下权益法核算条件之日起按照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4.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统一体例,新增衔接规定。 其他修订 (1)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及2019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新增的“资产处置损益”、修订的“投资收益”核算内容等,对会计科目说明、应用案例等涉及此类科目的会计处理分录进行了修订。 (2)修订个别案例的数字、分录科目名称、年份等,对个别案例补充会计处理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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