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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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10 14:46

经常居所地,源自“惯常居所”这一概念,是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原则相妥协的产物,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采用,同时也被普遍使用于众多国际公约以及各国国内立法之中,但缺乏统一性的定义。在中国,系指除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以外,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2010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经常居所地作为新的属人法连结点而作了详细规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