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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课件 孟光 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随堂测试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并且是在内外国民事法律发生法律冲突的情况下解决其适用问题的。为此,应首先了解什么叫“涉外民事关系”和“法律冲突”。 一、涉外民事关系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案例1-1] 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 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问:站在中国的角度,在该继承法律关系中,有哪几方面具有涉外因素?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含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 第一,主体涉外,作为民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国籍涉外或住所涉外 ; 第二,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需要注意的几点: 1、这种民事关系的涉外因素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元的。 2、涉外民事关系=国际民事关系 3、国际私法上讲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和涉外民事关系是等同的,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4、这里讲的涉外因素既包括外国,又包括一个国家之内不同的“法域”。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一)法律冲突的含义 (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三)法律冲突的种类 (四)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一)法律冲突的含义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即适用所涉及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的现象,从而必须解决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做出判决的问题,也就是法律选择的问题。 [案例1-2] 李查蒂案 一个22岁的墨西哥公民李查蒂,在法国与一个法国人签订契约,后来,该墨西哥公民以他还不到成年人为理由提出抗辩,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墨西哥法律规定23岁为成年人,这一规定具有域外效力(属人法),不论他位于何处,墨西哥法律都对他有效;而当时法国法律规定,21岁为成年人,法国法律具有域内效力,要求位于法国的外国人也必须遵守。法国法院在受理此案时,就发生了这样的冲突:即依墨西哥法律的域外效力,他无行为能力,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而依法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他具有行为能力,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在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中,有关国家(法域)的法律对同一个问题的规定不同。 3、一个国家(法域)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域)的域外效力在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中发生冲突。 4、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三)法律冲突的种类 1、国际法律冲突 2、区际法律冲突 3、人际法律冲突 4、时际法律冲突 (四)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 指在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时,通过冲突规范指出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而不是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 ⑴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我国《法律适用法》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一个步骤是适用冲突规范,找出这个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作准据法。 第二个步骤是适用准据法来确定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缺陷:不同国家诉讼,不同冲突规范,不同实体法,不同结果,导致“挑选法院” (见例题) [案例1-3] 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 一中国人1995年死亡时在日本东京设有住所,并在东京留下若干动产,未立遗嘱,如若其继承人因析产不均诉诸日本法院。日本法院受理该涉外继承案件后,适用1989年修订的《日本法例》第26条关于“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从而认定应适用中国法律处理该涉外继承案件。但若其继承人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则适用中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从而认定应适用日本国法律处理该涉外继承案件。(注:我国《法律适用法》 规定相同) 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 ⑵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国际条约) 比如,甲国和乙国签订了一个关于两个国家国民遗产之间的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