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康惠制药
股票代码:603139
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兴悦合智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新南洋路328号4楼401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17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5 年 3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酒店保洁13825404095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受让康惠控股持有的上市公司22.00%的股份,本次受让的股份存在自愿性限售条件,尚需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有权监管机关的豁免(如需),以及促使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前述股份的自愿性锁定承诺后方可转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之特定含义如下:
注:若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所示:
悦搜电子商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合伙人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悦搜电子商务实际控制信息披露义务人。李红明、王雪芳夫妇持有悦搜电子商务100%股权,为悦搜电子商务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为悦搜电子商务,其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为李红明、王雪芳夫妇。李红明基本情况如下:
王雪芳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外投资企业。悦搜电子商务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新成立的企业,暂无实际经营,其控股股东悦搜电子商务最近三年财务情况(未经审计)如下。
单位:元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与证券期货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北京亿安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至2022年与关联方发生多笔未及时审议并披露的关联交易,构成信息披露及公司治理违规。时任北京亿安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红明、董事长王雪芳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2023年8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李红明、王雪芳出具警示函,2023年10月2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给予李红明、王雪芳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以上所述,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本次权益变动旨在全面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谋求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为进一步增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双方同意后续应共同在交割日后3年内进一步扩大双方持股比例差距至12%以上。在满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规定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权在交割日后2年内,进一步收购康惠控股持有的上市公司7.99%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以上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增持或处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程序
2025年3月2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决定,同意本次权益变动事宜。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受让康惠控股持有的上市公司22.00%的股份,本次受让的股份存在自愿性限售条件,尚需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有权监管机关的豁免(如需),以及促使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前述股份的自愿性锁定承诺后方可转让。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1,973,6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2.00%。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悦合智创于2025年3月20日、2025年3月25日与康惠控股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悦合智创协议受让康惠控股持有的上市公司21,973,6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2.00%。
2025年3月25日,康惠控股出具《关于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承诺自《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所述公司治理事宜调整完毕之日起放弃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0%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同时,康惠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自《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所述公司治理事宜调整完毕之日起,在悦合智创保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期间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康惠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表决权放弃期间内不得与悦合智创之外的其他第三方股东签署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协议。表决权放弃期限至下列日期中的孰早之日止:(1)《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所述公司治理事宜调整完毕之日起届满36个月之日;(2)康惠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与悦合智创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差额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含本数)之日;(3)悦合智创不履行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项下的义务之日。
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及表决权放弃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973,6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2.00%。康惠控股及王延岭将合计持有21,382,63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1.41%,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1,394,637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1.4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悦合智创,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李红明、王雪芳。
上述股份转让及表决权放弃前后悦合智创和康惠控股、王延岭持股比例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文件的主要内容
悦合智创与交易对方康惠控股分别于2025年3月20日、2025年3月25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康惠控股于2025年3月25日出具了《关于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陕西康惠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嘉兴悦合智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拟议转让股份及交易价款安排
1.转让方同意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1,973,6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2%,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受让方同意受让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份。
2.双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总价为人民币542,747,920.00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同时,股份转让价格还应符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如前述转让价格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双方应以满足合规性要求为前提,另行协商拟议交易推进方案。
3.双方同意,双方将在补充协议中确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具体付款节奏和标的股份过户节奏,具体原则如下:
(1)为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受让方同意在转让方指定的银行,以转让方名义开设共管账户(“共管账户”),共管账户对外付款需经受让方同意,具体管理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2)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由受让方向转让方分五期支付,双方确认受让方根据以下付款进度安排完成各期支付后即视为完成相关款项的支付义务,具体支付安排及标的股份过户等其他交易安排如下:
①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受让方在本协议签署3个工作日内就本次交易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定金人民币50,000,000元(大写:伍仟万元整),该笔定金在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下述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时自动转为股份转让价款。
②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受让方应于下述条件满足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人民币100,000,000元(大写:壹亿元整):
(a)受让方完成对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并取得相关尽职调查报告,且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标的股份及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与其于上交所公告的文件所披露和记载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b)交易文件(定义见下文)完成签署。
为避免疑义,受让方应确保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45日内完成上述条件对应的全部工作,若未能及时完成的,则视为上述条件已获满足且受让方应及时支付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自受让方支付完毕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就本次交易向上交所提交办理协议转让业务申请。
③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受让方应在本次交易取得上交所合规确认意见后(45)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人民币124,670,360元(大写:壹亿贰仟肆佰陆拾柒万叁佰陆拾元整)。 双方同意在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均已支付完毕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负责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登”)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登记申请,受让方应就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事项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为办理手续所必需的各类申请文件。
受让方取得中证登出具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即为交割日,受让方对共管账户的共管应于交割日当日自动解除,受让方应配合办理解除共管的相关手续(如需)。
④第四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受让方应于交割日后且在上市公司治理及组织架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董监高的调整)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169,396,060元(大写:壹亿陆仟玖佰叁拾玖万陆仟零陆拾元整)。
⑤第五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受让方应在交割日后(545)个日历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98,681,500元(大写:玖千捌佰陆拾捌万壹仟伍佰元整)。
双方同意,如标的股份完成交割(即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则共管账户内的孳息由转让方享有;如标的股份最终未能完成交割,则共管账户内的孳息由受让方享有。
二、交易文件
1.双方同意,在下述“先决条件”达成的前提下,各相关方应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以下统称“交易文件”),在本协议的基础上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款支付安排、交割安排、过渡期安排、交割后事项、陈述与保证、违约责任等事项在内的其他内容予以约定。本协议未约定事宜或已约定事宜与交易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等交易文件为准。
2.双方同意,交易文件的签署受限于以下每一条件的满足或被有权方豁免(以下合称“先决条件”):
(1)转让方已经向受让方充分、完整披露了上市公司及附属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对外担保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及附属公司相关的全部信息,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及附属公司在历史沿革重大方面合法合规,至交易文件签署日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披露未披露的、可能致使上市公司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且该处罚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构成实质性障碍的事项、事件;
(3)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或其他财务类指标达到法定标准且未触发强制退市情形。
三、股份锁定安排
受让方承诺,自交割日起至少18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间接转让等形式)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放弃表决权安排
1.为保持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转让方同意,转让方、王延岭将出具有关表决权放弃的书面文件,承诺自交割日起合计放弃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0%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同时,转让方同意,转让方、王延岭在交割日后且在表决权放弃期间内不得与其他第三方股东签署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协议。
2.上述表决权放弃安排应为临时性、暂时性安排,期限至下列日期中的孰早之日止:(1)自转让方、王延岭放弃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0%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2)转让方及王延岭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与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差额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含本数)之日。
3.表决权放弃的具体内容和期限以转让方、王延岭正式出具的表决权放弃书面文件为准。
五、过渡期事项
1.在本次交易未终止的情况下,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为过渡期。
2.在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改选之前,转让方有义务督促其提名和委任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本款约定不受过渡期时间的限制。
3.双方同意,在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前,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利润分配方案外,转让方原则上不再投票同意上市公司进行分红、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但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对实施利润分配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如上市公司在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前实施利润分配,则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格应进行相应调整。
六、违约责任
1.如因转让方的原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存在任何可能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违法违规事项、或向受让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导致本次交易无法按照预定计划正常进行的,则转让方应按受让方已支付的定金金额的两倍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2.如因受让方的原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存在任何可能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违法违规事项、或在先决条件均已满足的前提下拒绝签署补充协议等交易文件,导致本次交易无法按照预定计划正常进行的,则定金不予退还,且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另行支付与定金金额等额的补偿。
七、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生效。
2.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增加或删除需以书面方式进行。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一致同意解除/终止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终止。
4.本协议终止后,本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第八条(保密)、第十条(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以及第十一条(附则)应继续保持有效。
八、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境内法律。
2.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不能解决或一方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时,应排他地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上海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陕西康惠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嘉兴悦合智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 付款与交割的补充约定
1.1豁免自愿限售承诺
甲方及其上层股东将尽快履行必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有权监管机关的豁免(如需),以及促使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豁免甲方上层股东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关于前述主体在任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承诺。
完成前述程序且乙方已支付完毕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有)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向上交所提交办理本次交易的合规性确认手续。
1.2 担保
为担保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顺利支付,乙方应当确保其实际控制人(为本补充协议之目的,即指李红明、王雪芳夫妇)出具担保文件,共同为该等价款的支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甲乙双方同意,李红明、王雪芳夫妇出具该等担保文件应为甲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登”)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登记申请的先决条件之一。甲方取得前述书面文件且收到足额支付的第一期、第二期及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有)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负责向中证登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登记申请。
1.3 第五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安排的调整
乙方应在交割日后12个月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98,681,500元(大写:玖千捌佰陆拾捌万壹仟伍佰元整)。
第二条 股份锁定及表决权放弃安排的调整
2.1 股份锁定安排
乙方承诺,自交割日起至少18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间接转让等形式)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乙方应确保其实际控制人出具书面文件,承诺自交割日起36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间接转让等形式)减持其通过乙方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2 表决权放弃安排
为本补充协议所述公司章程修订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改选事宜(以下简称“公司治理事宜调整”)之目的,双方同意,甲方及王延岭拟出具的表决权放弃书面文件中的相关表述可调整为“自公司治理事宜调整完毕之日起,合计放弃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0%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第三条 甲方之义务
3.1 甲方、王延岭应积极配合并促使上市公司及时合规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等事项的相关手续及信息披露工作。
3.2 甲方应负责向上交所提交本次交易的合规性确认手续所需各项申请材料。
3.3 在取得上交所就本次交易的合规性确认且在本补充协议第1.2条所约定的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甲方与乙方就本次交易根据本补充协议第1.2条的约定向中证登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登记申请以及中证登要求的标的股份转让登记所需的相关文件。
3.4 甲方和王延岭应确保上市公司尽快取得签署、履行本补充协议及完成本次交易所需的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债权人和/或金融机构担保物权人的同意(如需)。
3.5 甲方、王延岭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中投票支持乙方根据本补充协议第八条推荐或提名的候选人当选为上市公司董事。
第四条 乙方之义务
4.1 乙方应按照股份转让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4.2 乙方应已获得股份转让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下完成本次交易所必需的乙方内部授权文件,并且上述授权文件在交割日处于有效状态,与上述授权相关的证据已经移交甲方。
4.3 本补充协议签订后,乙方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积极配合甲方取得上交所关于本次交易的合规性确认手续并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同时应积极协助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并提供所需的相关文件。
4.4 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中投票支持甲方根据本补充协议第八条推荐或提名的候选人当选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4.5 乙方应严格遵守股份转让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中做出的承诺、陈述与保证。
4.6 乙方应履行股份转让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截至签署日、每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日、交割日(如陈述与保证为相对特定日期做出,截至该特定日期),如下所有陈述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1 甲方为根据中国法律设立、有效存续并管辖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拥有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权限来签署和履行股份转让协议及本补充协议并能承担和履行股份转让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下的责任,且其应履行的股份转让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下的义务均已得到必要授权。
5.2 标的股份所有权
5.2.1 截至签署日、第二期及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日、交割日,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拥有标的股份完整且可转让的所有权;任何人不拥有标的股份的任何质押权、留置权、协议转让权、限制流通权、优先权、投票权、期权或其他请求权,甲方有权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
5.2.2 截至签署日、第二期及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日、交割日,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标的股份提起诉求、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5.3经营和许可
5.3.1 截至签署日、第二期及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日、交割日、公司治理事宜调整完成之日,除了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以及甲方、王延岭已向乙方披露的情形外,上市公司在其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除了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对外投资以外,上市公司没有其他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投资或经营。
5.3.2 截至签署日、第二期及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日、交割日、公司治理事宜调整完成之日,除了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以及甲方、王延岭已向乙方披露的情形外,就甲方、王延岭所知,没有任何现存事实或情况对或可能对上市公司以现有或拟定从事业务的方式处理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有能力继续其目前进行和拟定将进行的正常的业务经营。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本补充协议所述重大不利影响/重大不利变化指:(1)上市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中止或者终止;(2)上市公司不能履行50%以上的业务合同;(3)上市公司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且该处罚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构成实质性障碍;(4)对交易协议的签署、履行或本次交易造成或可能造成实质性障碍的情形。
5.3.3 截至签署日、第二期及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日、交割日、公司治理事宜调整完成之日,除了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以及甲方、王延岭已向乙方披露的情形外,上市公司拥有从事其现有从事的业务所必需的所有执照、许可、批准、授权或特许权。上市公司没有违反或不履行任何上述许可、批准、授权或特许权;所有该等许可、批准、授权或特许权仍然有效、尚未期满,而且未被撤销或终止,该等许可、批准、授权或特许权均不会因标的股份转让而被撤销、终止或失效。
5.4 资产
截至签署日、第二期及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日、交割日、公司治理事宜调整完成之日,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上市公司的各项资产享有完整、充分的所有权,除了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以及甲方、王延岭已向乙方披露的情形外,在资产上不存在任何可能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权利负担,也没有被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5.5 甲方、王延岭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资金占用
5.5.1 截至签署日、第二期及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日、交割日、公司治理事宜调整完成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为甲方或王延岭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5.5.2 截至签署日、第二期及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日、交割日、公司治理事宜调整完成之日,甲方及/或王延岭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或资金占用情形。
5.6 关联交易
就甲方及王延岭所知,截至签署日、第二期及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日、交割日、公司治理事宜调整完成之日,甲方、王延岭及其控制的其它实体(上市公司除外)在重大方面不存在未按上市规则披露的关联交易或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关联交易协议;截至签署日,上市公司正在履行的关联交易的商业条款在重大方面均是公平和公正的,不存在可能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者不合理加重上市公司负担的情形。
5.7 同业竞争
截至签署日、第二期及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日、交割日,甲方、王延岭及其控制的其它实体在重大方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产生直接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截至交割日,甲方、王延岭及其控制的其它实体(上市公司除外)始终根据适用的上市规则履行了不竞争的义务。
5.8 披露的真实性
甲方及王延岭向乙方提供的关于上市公司及甲方的文件和资料均完整、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9 财务报表
截至签署日、第二期及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日、交割日、公司治理事宜调整完成之日,上市公司的所有账目、账簿、总账和财务记录在所有实质方面均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制作和保有。
5.10 上市地位
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交割日前已经存在并可能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事件,也不存在交割日前已经存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强制退市或其他终止上市的情形。
第六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截至签署日、每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日、交割日(如陈述与保证为相对特定日期做出,截至该特定日期),如下所有陈述均真实、准确并且完整,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1 法律地位
乙方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有效存续并管辖下的有限合伙企业。
6.2 授权
乙方拥有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权限来签署和履行股份转让协议及本补充协议并能承担和履行股份转让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下的责任。在交割日前乙方已获得其已经或将要采取的按照股份转让协议及本补充协议所要求的执行和交付行动的必要授权,且其应履行的股份转让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下的义务均已得到必要授权。
6.3 履行其他约定义务
乙方没有违反、违背或者不履行其组织性文件。签署、交付股份转让协议及本补充协议或者乙方应签署的其他交易文件、履行前述协议项下之义务、完成本补充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中的交易不会导致: (i) 乙方公司组织性文件; (ii) 任何重大合同; (iii) 相关法律规定的违反、违背、冲突;就(ii)和(iii)条而言,非根本性违约或者冲突的除外。
6.4 资金
乙方有充足且来源合法的人民币资金用于履行其在股份转让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下的各项付款义务。
6.5 不竞争
乙方及其控制的其它实体在重大方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产生直接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
第七条 过渡期
7.1 过渡期内,甲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关于上市公司股东的规定,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并不得因此损害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之权利和利益。
7.2 甲方承诺,在过渡期内,甲方应确保上市公司经营及人员稳定,且确保上市公司以正常方式经营运作。
7.3 在过渡期间内,除非股份转让协议或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或经乙方的事前书面同意,甲方:
7.3.1 不得以任何方式且应确保其一致行动人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买入任何上市公司股份;
7.3.2 不会以任何形式处置标的股份或在其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或从事任何导致标的股份的权益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的行为,但甲方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转让标的股份除外。
7.4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对应的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应由乙方享有,未经乙方事先同意,甲方应确保上市公司过渡期内不进行利润分配。
7.5 甲方应确保王延岭同样遵守本条所述过渡期约定。
第八条 交割后事项
8.1 公司治理
双方同意,交割日后,在符合证券监管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治理的相关安排如下:
8.1.1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由九(9)名董事组成,乙方有权提名六(6)名(包括4名非独立董事及2名独立董事(含1名会计专业人员独董),甲方、王延岭及其一致行动人有权提名三(3)名(包括2名非独立董事及1名独立董事)。各方均应且确保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使其股东权利等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方式促使前述董事当选,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会议中,以其所持的全部上市公司表决权对选举各方分别提名的董事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以及其他为达成该目的而必要从事之行为(为免疑义,甲方作出的表决权放弃承诺不影响其根据本条约定对董事选举事项进行表决);
8.1.2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取消监事会并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乙方提名的会计专业人员独立董事(该独立董事应为审计委员会主任)、甲方提名的独立董事及乙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组成;
8.1.3 上市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由乙方推荐;上市公司总经理由甲方推荐;甲乙双方各有权推荐1名副总经理。前述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3)年,在经推荐和提名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依法履行委任、选聘程序。各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对方权利的实现。
8.1.4 各方将共同促使上市公司召开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公司章程修订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改选相关事宜。
8.2支持上市公司
为了赋能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竞争力,本次交易完成后,乙方将尽自身最大努力协调各类资源支持公司的各项发展,为上市公司提供必要的资金和资源支持,帮助上市公司更好地发展主营业务、优化业务结构、改善资产质量、增强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公司价值。
8.3合规经营
交割日后,乙方及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经营运作上市公司,维持上市公司良好的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和声誉,维持上市公司与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层、员工、供应商、客户的关系,确保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保持正常运营;进一步地,双方同意,为保障公司业务及管理稳定过渡,交割日后,甲方的一致行动人王延岭在辞任董事长职务后将在上市公司担任名誉董事长职务。
8.4后续控制权增强安排
为进一步增强乙方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双方同意后续应共同在交割日后3年内进一步扩大双方持股比例差距至12%以上。在满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在交割日后2年内,进一步收购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7.99%股份。
8.5后续资产处置安排
为维持上市公司现有医药板块业务的健康经营,在必要情形下,经双方友好协商,上市公司可以对部分亏损业务子公司进行处置。
8.6 印鉴证照管理
双方同意,在不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甲方应协助乙方促使上市公司于交割日将全部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等)作废处理,重新启用新的印章。上市公司的全部印鉴、证照 (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文件、开户许可证等证照的原件)、网银U盾及相关密码等应当按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及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要求,妥善保管。如有特殊情况的,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8.7 业绩承诺
8.7.1 甲方承诺,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协助乙方管理上市公司现有医药板块业务,维持该等业务的正常运作。
8.7.2 甲方承诺,上市公司现有医药板块业务2025年度、2026年度及2027年度(以下简称“补偿期限”)的营业收入将分别不低于上市公司经审计的2024年度的营业收入。甲方进一步承诺,在上市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数据(以下简称“基础数据”)的基础上,上市公司现有医药板块业务2025年度、2026年度及202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数将分别增加1,000万元、2,000万元及3,000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即2025年度、2026年度及202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将分别不低于“基础数据+1000万元”、“基础数据+2000万元”及“基础数据+3000万元”。
8.7.3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在补偿期限内每年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对上市公司医药板块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实际净利润数”)与本补充协议第8.7.2条约定的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负责上市公司年度审计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于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时对差异情况出具盈利预测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甲方应当根据专项审核报告的结果承担相应补偿义务并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如需)。
8.7.4 在补偿期限内的任何一个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如上市公司医药板块当年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当年承诺净利润数的,则当年即触发甲方的补偿义务,双方将在需补偿当年年报公告后确定甲方当年业绩完成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暂估当年度应补偿金额,相关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业绩完成情况数值=当年上市公司医药板块实际净利润数-当年承诺净利润数
如上述计算数值为负,暂估应补偿金额应按该数值的绝对值确定,甲方应当在相关年报公告后3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预付暂估补偿款(如需)。
2027年度年报公告后,双方将确定补偿期限整体业绩完成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调整确定最终补偿义务,相关计算公式如下:
整体业绩完成情况数值=2025年业绩完成情况数值+2026年业绩完成情况数值+2027年业绩完成情况数值
如整体业绩完成情况数值为负,则暂估应补偿金额不作调整;反之,则视作甲方业绩承诺已完成,甲方未发生补偿义务。2027年度年报公告后,经审计确定甲方整体业绩承诺已完成的,上市公司应退回甲方已预付的补偿款。
8.7.5如整体业绩完成情况数值为正,双方将在2027年度年报公告后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王延岭等上市公司现有医药板块业务团队(以下简称“受激励团队”)可获得的奖励金额:
受激励团队可获得的奖励金额=整体业绩完成情况数值*10%
当奖励义务发生时,乙方应确保上市公司在2027年度年报公告后3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受激励团队支付奖励金额。
8.7.6 双方确认并同意,补偿期限内,在核算上市公司医药板块实际净利润数时,应当剔除上市公司处置亏损子公司而可能对净利润造成的一切损益影响。
8.7.7甲方承诺,补偿期限内,上市公司现有医药版块业务不会发生导致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出具保留、否定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违规情形,如因上市公司现有医药板块业务的相关违规情形导致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出具非标审计报告的情况的,甲方及甲方一致行动人将因此赔偿上市公司及乙方遭受的直接损失。
8.8 交割日后一年内,甲方和王延岭需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上市公司现有医药板块金融负债稳定。前述期间内,如因本次交易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发生银行抽贷、断贷情形,且该等情形已对上市公司现有医药板块业务的正常开展产生不利影响,在解决该等抽贷、断贷问题前,甲方及/或王延岭需自筹资金无息借款给上市公司作为周转,或根据银行要求将其剩余部分股票作为质押物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如银行需要甲方、王延岭及乙方三方共同担保等方式维护银行授信额度的,在不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下,乙方应全力配合提供担保授信。甲方、王延岭以及乙方应全力配合协助上市公司维护征信体系,共同维护好现有银行授信体系,以及增加或采用更优的方案替换原有授信体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股份转让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中的陈述、保证、义务或承诺,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损害、责任、权利请求、索赔、费用或支出(统称“损失”),则违反股份转让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一方应负责赔偿守约方因该等违约行为而可能遭受的损失及合理的费用和支出。
9.2 除股份转让协议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如因甲方及王延岭的原因,导致甲方未能按照约定将标的股份过户给乙方,则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并按照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百分之十(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3 如乙方未能按照股份转让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约定期限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并要求乙方按应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百分之十(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4 双方同意,如甲方上层股东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关于前述主体在任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承诺未能得到有效豁免,且该等结果非由甲方直接导致,甲方将无需就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5 如非因甲方、王延岭及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未能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过户给乙方的,双方同意友好协商延长交割期限。若于延长后的交割期限内仍无法完成交割的,则甲乙双方将友好协商终止本次交易,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
9.6 双方同意,在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股份转让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6.1 交割日前,发生针对标的股份的诉讼、仲裁或监管机构调查程序,或者标的股份被限售、冻结等情形,导致本补充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拖延或者无法实现,且该等情形发生后三十(30)工作日内仍未得到解决;
9.6.2 过渡期内,发生导致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甲方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丙方的要求在十(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规范或者消除的。
9.7双方同意,在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股份转让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7.1 乙方逾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且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要求在十(1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9.7.2 乙方未能配合甲方进行交割,且在十(10)个工作日内仍未能依据甲方的要求进行配合推进交割的。
9.8 除股份转让协议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股份转让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股份转让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第十条 附则
10.1 非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补充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予任何第三方。
10.2本补充协议与股份转让协议共同构成本次交易的完整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约定与本补充协议之约定如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除非本补充协议另有规定。
(三)《关于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主要内容
为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发展,保证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悦合智创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保护上市公司及公众股东利益,康惠控股(以下简称“承诺人”)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自愿放弃行使康惠控股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10%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具体如下:
一、表决权放弃
1、承诺人承诺,在表决权放弃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放弃行使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0%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2、本承诺函所述表决权放弃期间为自《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所述公司治理事宜调整完毕之日起,至下列日期中的孰早之日止:(1)《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所述公司治理事宜调整完毕之日起届满36个月之日;(2)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与悦合智创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差额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含本数)之日;(3)悦合智创不履行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项下的义务之日。
3、表决权放弃期间,若承诺人和/或其一致行动人向悦合智创或其他第三方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满足双方表决权差额比例达到12%的前提下,承诺人放弃的表决权将予以部分自动恢复,恢复比例与其转让的股份比例相同。
二、前述具体放弃表决权所代表的权利包括: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
2.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以外其他的任何股东提案或议案及作出其他意思表示(《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派/提名/推荐权除外);
3.对于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其他事项,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中行使表决权;
3.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性权利(包括在法律法规上或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三、表决权放弃期间内,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承诺函项下涉及的股份数量及股份比例(含弃权股份)将相应调整。
四、表决权放弃期间内,承诺人承诺继续承担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应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承诺人承诺,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所述公司治理事宜调整完毕之日起,在悦合智创保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期间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同时,承诺人承诺,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表决权放弃期间内不得与悦合智创之外的其他第三方股东签署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协议。
六、本承诺函中术语应与《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具有同样含义。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的情况
上市公司董事王延岭、胡江、张俊民、赵敬谊、侯建平,监事郝朝军于康惠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股份锁定承诺: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上述承诺主体为转让方康惠控股的股东,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存在自愿性限售条件,为确保本次股份转让合法合规,需康惠控股及其上层股东取得有权监管机关的豁免(如需),以及促使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前述股份的自愿性锁定承诺后方可转让。
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李红明、王雪芳承诺,本次权益变动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间接转让等形式)减持其通过悦合智创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下转D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