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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09 08:57

穗人社函〔2025〕3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厂房保洁13825404095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函〔2025〕29号),为提高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水平,充分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5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3.7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5年3月1日起执行。

  三、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将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以及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我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五、各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检查监督,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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