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的户籍地址在本市A区
但他在B区租房工作、生活多年至今
但每个住所都未住满一年
并且都在B区
小胖起诉到B区法院
但小明提出B区不是其经常居住地
案件应移送到他的户籍地A区法院受理
法院裁定驳回小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本案中法院为什么驳回了小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立法本意
引进公民经常居住地的概念,是基于管辖两便原则的考虑。一是便于群众进行诉讼,二是便于法院审理,包括法律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等。
虽多次变换住所,但都是在B区
属于在同一法院辖区内变动居住地点
不应该引起管辖变动
小明提出B区并非其经常居住地的理由不成立
B区法院具有管辖权
所以法院驳回了他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1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风险提示:
若被告
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应当起诉至
其经常居住地的辖区法院
马哲一,上海一中院立案庭法官助理,周欣法官工作室志愿者。爱好围棋、乒乓球、足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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