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被施暴,地面清洗13825404095属于“家暴”吗?!
同居对象暴力伤人事件,
最近话题频现。
深圳女子被男友从家打到楼道,
外籍女友曝蒋劲夫“家暴”……
都让人看得触目惊心。
同居施暴行为,
新闻报道往往将其归类为“家暴”。
不少网友对于“家暴”的定义
存在疑问。
遭到同居对象暴力伤害,
到底算不算“家暴”?
这就来给大家解答一下~
典型事件
日前, 家住深圳宝安的汤女士向媒体表示,12月7日晚1时20分许,男友从家中追出,在楼道里暴打她。而一年之内,她曾十多次遭到男友“家暴”。
楼道内的监控记录下了事发时的一幕——
当时,汤女士被男友拖拽出了门。随后,在楼梯间内,男友乱拳朝着汤女士瞎打一通。看到汤女士倒地,男友停手后,站立一旁。
汤女士准备起身时,令人惊讶一幕再次发生。监控视频显示,男友又扑上前,朝着汤女士的头部一顿猛击,将她再次打倒在地。听到响动后,周围的邻居出门来看,但汤女士男友全然不顾周遭。
据汤女士介绍,她今年20岁,做业务推销工作,男友比她大好几岁,俩人是在酒吧聚会上经朋友介绍认识的。起初觉得男友很绅士,确定关系之后,两人开始同居。谁知,之后的一切都变了。
面对媒体的采访,汤女士表示,这一年内曾十多次遭到男友“家暴”,并且几次入院。有时因为一言不合,有时就算她不说话,只要男友心情不好,便会拿她出气。
11日晚上,深圳宝安警方发布通报,施暴男子系其分局民警,依法对其行政拘留5日。
受害者该如何
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呢?
这首先涉及一个问题,
这种施暴行为属于“家暴”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李律师认为,尽管同居情侣互不为家庭成员,但是对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同样可以参照《反家暴暴力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这也意味着,虽然汤某和龙某只是同居关系,但是汤某同样可以基于龙某对其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什么情况不算家暴?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间或者是共同居住生活的人之间的暴力行为,如果汤某和龙某没有同居,在约会期间发生的暴力就不属于家庭暴力。
比如:双方在一次约会中,龙某对汤小姐实施家暴,那么这种情况就不属于家暴,不能适用《反家庭暴力法》,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规定保护汤小姐的合法权益。
实质上,在这次的个案中,龙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的《情况通报》,现龙某已经被处以五日的行政拘留处罚。
三、如何保护自己的合作权益?
1. 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要求警察对您做笔录(若涉及诉讼,可由律师调取),并保存报警回执,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
2. 如伤情严重,要求警方出具介绍信,并到相关机构接受伤情鉴定,若伤情较轻,也需要保留就医记录及检验报告。
3. 向村委、居委、街道、单位以及所在地区的妇联的求助记录要保存。
4. 及时拍摄伤情照片,伤情照片不仅要拍伤痕,还要手持身份证把脸拍进去。
5. 主动收集证人证言:(1)家暴目击者可以作为证人;(2)邻居或者家暴发生时正在附近活动的听到家暴过程的人可以作为证人;(3)在家暴发生后及时介入的人可以作为证人。
6. 相关物证注意保存,比如家中晾衣架、扫把、皮带等,此类施暴工具以及暴力实施过程中受害者被扯毁或是弄脏的衣物等。受害者对于上诉物证应注意拍照并保存。
7. 微信聊天记录别赌气删除。施暴者可能通过短信、微信方式向受害者道歉,或者双方在沟通中涉及家暴行为话题,施暴者承认暴力行为等内容均可作为证明家暴的证据,受害者不要逞一时之气删除,应注意保存记录。
8. 在不会激怒施暴者的情况下,暴力行为发生当时可进行录音录像。
除此以外,
我们还可以通过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以及获取告诫令来保护自己。
也就是说,家暴受害者遭遇家暴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将家庭暴力者与自己隔离。
在司法实践中,非家庭成员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例也非常多,比如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的前配偶间,如果发生家庭暴力,符合法定条件时,其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可以获得法院支持。
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在很大程度上阻止施暴者再次对受害者进行威胁、恐吓以及再次施加暴力,同时,目前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到出具裁定是有法定的时间限制的,一般情况下要在72小时内出具,紧急情况需要在24小时内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效率很高的一种制度,可以较好保障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李律师谈到,相比起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使用,告诫书可以算是一项非常具有中国特色且行之有效的反家庭暴力的制度。
告诫令原则上由公安主动出具,不需要经过申请手续。相对比人身安全保护令,告诫令不设置保护期限,是长期有效的的书面批评教育,如若违反,警方将依据违反程度的轻重,对施暴者采取治安处罚、刑事拘留等手段追究法律责任,因为施暴者侵犯的不仅仅是受害者的权利,还包括了警方执法的权威。
律师介绍
李小非律师,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妇联妇女维权专家顾问、广东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地方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学院教师。
怎么样,大家对于“家暴”,
是不是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
记得提醒身边的人,如果面对家暴,
一定要勇敢说不,不要容忍,
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