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房子长期不住不交物业费?法院判了
2025-01-30 02:31
发布于:山东省
业主大刚(化名)买了一处房产,厂房保洁13825404095但长期闲置不住,大刚认为,自己并未享有各项物业服务,多年空缴物业费。而且2015年开始与物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如今已到期,过期就应视为自动失效废止。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大刚应继续缴纳物业费。为此,双方经历了一审和二审,最后尘埃落定,法院判处,大刚仍需缴纳物业公司物业费和电梯费。
大刚称,自己是2016年购房,至2023年7月为止,一直未欠缴物业费。去年不得已情况下停止缴费。其间,房屋长期闲置不能正常居住使用,并未享有各项物业服务。自己和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上写明,服务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5年,服务期届满,双方未提出解聘意见的,视为同意,服务期限自动延展一年截止,即最后服务期限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过期视为合同自动失效废止,不再具有合同约束力及其延展效力,所以该物业不再具有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资格,收费即为非法。大刚又提出,因工程资质造假致使自己房屋多处破损,至今无法修复。物业服务中安保工作混乱不负责任,卫生状况脏乱差,电梯故障维修迟滞事故多发,违规停车等问题。
该物业公司则辩称,首先,大刚与自己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虽然合同已到期,但物业公司仍持续按照合同约定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大刚应当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其次,大刚所述的房屋质量问题、园区规划问题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自己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案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大刚有约束力。该案中,大刚作为案涉房屋的业主,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否则即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判决大刚应给付物业公司物业费和电梯费等一共一千多元。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大刚是否应当向物业公司交纳案涉物业费。关于大刚主张的其房屋长期闲置不能正常居住使用,未享有各项物业服务,不应支付物业费一节,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的规定,物业服务的内容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物业服务的区域为业主共有部分而非业主专有部分。业主是否实际居住并不影响其物业费交纳义务,在物业公司已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故二审法院对大刚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大刚主张的案涉物业合同已到期,其不应再交纳物业费一节,二审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本案中,案涉物业合同第五条约定:“物业服务期限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5年。本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其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第二十一条约定:“服务期限届满3个月,业主委员会未将续聘或解聘意见通知乙方的,视为业主委员会同意续聘,服务期限自动延续一年。”案涉物业合同虽然签订于2015年,但现并无证据证明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该物业公司已解除案涉物业合同,案涉物业合同继续有效。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驳回大刚上诉,维持原判。
全媒体记者 张玲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