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么是“小时工”?通州法院审理一件原北京金鼎轩酒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鼎轩公司)员工吴女士诉该公司劳动争议案件。
该案中,厂房保洁13825404095金鼎轩公司称吴女士每天工作四小时,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俗称“小时工”,故无需支付吴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最终承办法官在劳动者吴女士一方举证不利的情况下,通过现场调查识破该公司谎言,查明事实,判决金鼎轩公司败诉。
审理过程中,金鼎轩公司主张吴女士系小时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并提交了劳动合同、加工中心小时工考勤表(该考勤表系金鼎轩公司整理后考勤,双方均称存在原始手签考勤,金鼎轩公司未提交原始考勤记录)予以证明。吴女士则主张其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月均工资5000元,工资由银行转账及现金支付两个部分组成,金鼎轩公司要求员工每月签字确认4张考勤表,4张考勤表加起来就是一个月的出勤情况,并为此提交了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员工排班统计表以反驳金鼎轩公司的主张。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至金鼎轩公司生产中心向吴女士在职期间所在部门主管张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谈话笔录。张某称吴女士所在洗消车间作息时间根据生产情况三班倒,9小时一班,中间1小时吃饭,多出勤会有加班费,不存在只上半天班的情况,但是工资按照工时计算,每月一结算,吴女士工资正常情况下每月在5000元左右。吴女士对谈话笔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金鼎轩公司则坚持称排班情况应以考勤表记录为准,工资标准应以银行打卡记录为准。
最后,法庭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及现场调查的情况,判决确认吴女士与金鼎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金鼎轩公司应依法向吴女士支付相应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同时吴女士以金鼎轩公司未为其交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金鼎轩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目前,该案件二审已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劳动者再就业过程中莫要被用人单位的文字游戏所蒙蔽,工资以工时为计算标准不一定就是所谓的“小时工”。小时工也就是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实际上不是非全日制则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