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1.动迁安置,公房动迁,未成年人能否被认定为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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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12 12:01

未成年人的居住利益是依附于其成年监护人的,故而法院一般不认定未成年人为同住人。

案例:(2019)沪0106民初38753号

    法院认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居住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归公有房屋  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鉴于潘1、潘2对于系争房屋使用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双方在系争房屋均具有自行使用的居住部位,结合潘1户籍在册且在系争房屋居住多年,本院认定其为同住人。潘3、林3、林1均户籍在册,且在系争房屋长期居住,故均属同住人。林某2系未成年人,且征收发生时尚不足一岁,故本院不认定其为同住人,仅在林1份额中酌情考虑。潘刘祺主动将户籍迁出,不应认定为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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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琳琳律师(咨询电话:13816419618),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所在杨浦区河间路17号,积极周边用户普法... 查看详细 >>

执业地区:上海-杨浦区

执业单位: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10120********15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