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011年起响应国家政策,照顾小孩13825404095积极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分别于丽晶家园、苏桥新居共建设经济适用住房755套。2019年,我市首批建设的“丽晶家园”经济适用住房即将满五年,根据《青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 5 年,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可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为方便群众改善居住条件,我市根据相关政策制定该办法。
二、决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该办法。
三、制定目的
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行为,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条件、流程、补缴纳府收益价款、政府回购价款的计算标准及方法等。
四、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经适房可以上市交易:
1、取得经适房房屋产权满5年的(从取得全额购房发票之日起计算);
2、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可以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二)将经适房变更为完全产权的商品住房程序:
1、经适房购买人持相关材料向住建局提出申请;
2、住建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3、符合条件的,经适房购买人交纳政府收益价款;
4、经适房购买人持缴纳政府收益价款证明等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交纳相关费用并办理取得房屋完全产权手续。
缴纳的政府收益价款计算方式为:(税务部门核定的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计税单价—经适房原购买单价)×50%×经适房建筑面积。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适房不得上市交易:
1、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的;
2、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不同意上市交易的;
3、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的;
4、未按规定补缴政府收益价款的;
5、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予上市交易的其它情形。
(四)个人购买经适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有权回购:
1、将所购经适房私自转让、出租、出借或改变使用性质且二次以上告知3个月内拒不改正的;
2、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适房的,除按本条回购外,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回购经适房程序:
1、原购买人向住建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户口簿、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经适房产权证等材料;
2、住建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勘,了解房屋状况,确认原购买人结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3、住建局、财政局与原购买人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
4、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国资局名下,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因原购买人非自愿因素需予以回购的,由住建局下达回购通知,告知回购理由、回购价格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3个月。原购买人在规定期限内迁出的,财政局应在其迁出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房款,并配合办理有关产权转移。原购买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迁出的,由住建局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政府回购的经适房,回购价格根据原经适房的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折旧按每年2%计算,自经适房交付时起至回购时止。物价水平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行政区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计算,自经适房购买当年起至回购前一年度止。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回购价格=经适房购买价格×(1-交付时至回购时的年数×2%+购买时年度至回购前一年度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
政府回购的经适房,可由住建局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