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条件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2-05 23:40

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应使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标准:

控制:如果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即拥有权力、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权力影响回报,那么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

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如果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即与其他方共同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不能控制),则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权益法核算。

通过中间实体间接持股:投资方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等间接持有的对联营企业部分权益性投资,可以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其余部分仍采用权益法核算。

合并财务报表: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投资方应当将能够控制的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范围,即使投资方是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

特殊关系:在判断是否具有控制权时,需要考虑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投资方是否有能力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综上所述,判断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关键在于分析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