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没签合同的房屋租赁,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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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03 08:26

《民法典》解读——一直没签合同的房屋租赁,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吗?

2021-07-12 14:59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选择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合同编 | 不定期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网友提问

小马把自己的商铺租给了A公司,租期两年,当时没签合同,一年半之后,小马收到了A公司寄来的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小马能不能要求他们继续支付租金满两年?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小马不能要求A公司继续支付租金满两年。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案例中,A公司承租一年半以来,小马一直没和A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也就是说,A公司有权随时提出不再租赁,但A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小马,小马也无权要求对方继续续租。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在合同解除制度中新增了不定期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完善了合同解除制度,也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的难点和痛点。

不定期合同是指合同约束力持续时间不定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比如说,在租赁关系里,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就视为不定期租赁,出租方或者承租方通知对方后,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要注意,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这是为了在保护相对方在合同存续时间内的信赖利益,为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做好准备。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