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愿意请个钟点工
一个月也就花个一百来块钱
而且往往就是第一次通过家政公司请
熟悉了以后留个钟点工电话
下次直接跨过家政公司
这样操作
有时候还可以 少付几块钱
因为可以扣除家政公司介绍的那块费用
不过大家在图方便的时候
有没有想过
# 如果钟点工在家打扫卫生时受伤了
谁来承担ta的医药费 #
下面给大家讲一个故事李女士“垫”小二在吗?我想咨询一个法律问题。
在的,买菜做饭13825404095您讲!
“垫”小二李女士
前几个月,我找家政公司做我家清洁。家政公司派了张阿姨来,每次120元。
熟络之后,我觉得她清洁做得还不错,就留下了她电话,跟她谈好以后找她做清洁就不通过家政公司,直接打电话喊她来,价格100元一次。她也同意了。
李女士
结果没做多久,上个月张阿姨在清洁厨房的时候,不慎从凳子上摔下来,左腿骨折,住院治疗了20天,花费医疗费25000元。
那现在情况如何了呢?
“垫”小二李女士
现在她出院了,来找我家要赔偿,要我们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元。我们家觉得太冤枉了,每次都提醒她一定要注意安全,小心谨慎,现在摔了还要我们赔偿系列费用。
好的,了解。我帮您查一下!
“垫”小二看完这个案例,大家觉得应该怎么办?李女士应该赔偿张阿姨6万元?或者张阿姨应该自己承担?
搞不清楚?没关系,接着往下看~其实,钟点工在打扫卫生的时候受伤,这个情况在生活中还是比较常见。ta的损害赔偿应该向谁主张呢?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钟点工是家政公司安排来的这种情况,钟点工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家政公司指定其服务对象、工作时间,费用也是由家政公司与ta结算。所以由家政公司安排来的钟点工受伤了,其损害赔偿应该是向家政公司来主张,而作为房东的我们只需要支付对应的劳务费就够了。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着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种情况:钟点工是我们自己请的,未通过或者避开了家政公司。这种情况,钟点工和我们形成的是个人之间的劳务承揽法律关系,即承揽人(钟点工)按照定作人(雇主)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即全屋的清洁),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大家看明白了吗?根据上述分类,案例中李女士与钟点工张阿姨之间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张阿姨在完成清洁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李女士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定作人李女士一方存在过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李女士要不要对张阿姨的受伤进行赔偿,主要看李女士一方是否存在过失噢!
看了今天的案例“垫”小二建议大家
宁可多花几块钱
请家政公司推荐专业钟点工
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图文来源|垫江法院
微信制作|垫江法院审管办(研究室)
定金&订金:我们不一样!原标题:《钟点工在家受伤,我要赔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