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长期未验收交付,酒店保洁13825404095补偿安置协议也未约定安置房交付时间,法院如何裁判?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通过最高院的一个胜诉案例为大家解析相关问题。
榻某位海南省陵水县某村村民,与陵水县签订《文黎大道后岭演村段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未明确约定安置过渡期限,其至今未获安置。黎安风情小镇项目工期为24个月,应于2014年3月25日竣工。其有权起诉要求陵水县政府在一年内履行交付安置房的义务。该项目已建成安置房近两千套。其中,多套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且某区中用于安置的房屋已有通水、通电、通路及装修等设施,符合交付条件。(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对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榻某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陵水县政府未明确约定安置过渡期违法,判决陵水县政府在一年内履行交付安置房2栋的义务,并额外支付安置补助费138000元,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再审法院支持了榻某辩护律师的观点,制定海南省高院审理。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09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征地补偿费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征地实施单位征收村民住宅采取提供安置房形式补偿的,亦应在合理期限内交付安置房,保障村民的居住权利。本案中,陵水县政府委托黎安镇政府于2012年12月19日与再审申请人平等、自愿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双方约定:再审申请人应于2012年12月30日前将其房屋拆除完毕,再审申请人可在黎安风情小镇分得永久安置房;若再审申请人在村内另有住房的,不再享受永久安置房分配。该协议未约定过渡安置期限,协议签订后黎安镇政府向再审申请人支付了过渡安置费,但未交付安置房或进行其他形式补偿,至今已有八年。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陵水县政府一年内向其交付安置房。本院认为,陵水县政府征收拆除了再审申请人的房屋,虽未在《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交付安置房的时间,但亦有义务及时对再审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且双方当事人在本院询问中也确认安置过渡期限为二年,一、二审判决以双方未约定安置房交付时间及安置房尚未竣工验收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重审期间,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人在村内是否另有住房、安置房建设验收情况等事实予以查明,按照《补偿安置协议》判令陵水县政府及时履行补偿义务,保障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榻某还以陵水县政府逾期安置补偿,应支付双倍过渡安置费为由,要求陵水县政府补足过渡安置费差额。《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对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本案中,《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黎安镇政府自榻某实际搬迁后次月起发放过渡安置费,至永久安置房入住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