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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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5 23:32

索取号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备注  
AB83050002009012     上海市卫生局   沪卫办监督〔2009〕3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更好贯彻实施《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9〕99号),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为了做好本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二、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卫生监督机构于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调查摸底工作,查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数量、类型、使用年限、卫生状况及清洗消毒等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要求,开展对有关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检查,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或检测。

四、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管中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达到卫生要求的,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视为公共场所卫生设施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不给予新办、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五、请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于 2009年12月10日前将本区县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总结及附表(书面和电子)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联系人:刘英涛        联系电话:22121608  

传真: 22121611       e-mail:jdc@smhb.gov.cn

 

附表: 2009年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管理措施,我部已在辽宁、江苏、四川、北京和上海开展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试点工作。针对试点单位在执行《办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消除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传播与流行的潜在危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场所为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娱乐提供了舒适的环境,同时由于公共场所室内空间有限和人员的频繁流动,也使其传播疾病的风险增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作为调节公共场所空气状况的设施,其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室内空气质量,一旦被病原体污染后,可能造成空气传播性疾病的传播。因此,提高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质量,对减少传染病通过公共场所传播的机会,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切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积极部署,明确任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方案,确定工作任务和目标,抓好组织实施。要组织卫生监督机构查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数量、类型、使用年限、卫生状况及清洗消毒等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督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和专业清洗机构的技术评估、技术咨询和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三、加大力度,强化执法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要求,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开展卫生监督检查,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卫生监督工作需要,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开展卫生学评价或检测。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需要进行清洗和消毒的,如果公共场所委托通过技术评估的专业清洗机构开展清洗服务,清洗效果由清洗机构进行自检;如果委托没有通过技术评估的专业清洗机构开展清洗服务,须由通过技术评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清洗消毒效果进行卫生学评价或检测。

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达到卫生要求的,视为公共场所卫生设施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不给予新办、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不按要求履行职责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和卫生评价机构,要及时予以纠正。

四、开展培训,加强宣传

各地要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执法能力的建设,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要在推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过程中大力开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卫生标准和相关规范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公共场所卫生知识,营造全社会重视公共场所卫生的氛围,不断强化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责任意识。要加强与公共场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使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更加高效。

我部将于今年年底对各地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沟通。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