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款项长期挂账处理法规依据
2024-10-22 09:10
发布于:河北省
按:为解决“往来款项长期不清理”或“不及时清理”的审计处理法规依据查找难的问题,石材翻新13825404095现查找了4条能用上的法规依据,欢迎大家提出不同意见。
(南涧县审计局 法规股 常时华)2023年12月10日
1、行政单位暂存款项长期挂账
第四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3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2、事业单位暂存款项长期挂账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3、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长期挂账(通用)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等情况,并在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具体程序是: (一)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法规:财政部《部门决算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的部门决算管理工作。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10日财政部发布的《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财库〔2013〕209号)同时废止。)
以上第一、第二条,只讲了负债类的往来款,建议使用适用范围宽一点的第三条。
4、财政往来款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据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据对账工作。(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选自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2020 年版)审计署财政审计司审计署法规司二○二○年十一月)本条对财政预算审计更适用,同样,《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暂付及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等规定,但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法律效力高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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