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被污水淹没?
本应是和睦相处的邻居
为何却“对簿公堂”?
近日,开荒保洁13825404095荔波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件,该案系小区楼栋公共排污管道堵塞引发污水外溢,导致居民家中财产遭受损失的案件。
基本案情
(图源网络侵删)
原告与被告莫某某、熊某某等十一人均系荔波县某小区商品房业主,但原告房屋全部装修好之后还未入住。2019年12月2日,原告接到被告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其房屋被水淹,原告赶到并与被告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开门进去后,经检查系原告主卧室卫生间公共排污管道堵塞导致粪水倒灌回流,造成原告家中全部被粪水淹没,沙发、壁柜等家具损坏。后被告某物业公司安排人员进入一楼住户家中对堵塞的公共排污管道进行破管疏通,破管后发现该管道系被水泥、沙子等建筑垃圾堵塞,同时在建筑垃圾中还发现一个袋装洗发液的包装袋。该事故可以确认排污主管道堵塞显然与个别业主使用不当存在因果关系,但无法确定堵塞排污主管道异物的直接来源,也无法查明具体责任人。原告因损失问题与被告莫某某、熊某某等十一人协商未果后,便将同单元共同使用该管道的十一名业主及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审理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排污管道被堵,说明有业主使用不当,对房屋未能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经疏通发现堵塞物是不能流动的异物,既有建筑垃圾也有生活垃圾,堵塞物是装修过程中的遗弃物长期留在主管道内,日积月累导致主管道过流面积减少,排污管道中的非正常污物是造成管道堵塞、粪水倒灌的主要原因,属系因该单元住户对排污管道使用不当的侵权行为所致。已装修入住的业主,不能排除将非正常污物落入下水道的可能性,但无法查明垃圾为哪一户所丢,也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在现有证据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非业主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因原告及十一被告均不能举证证明其未实施侵权行为,故本案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既然查不出具体是谁使用不当,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除一楼已入住和三楼以上尚未装修入住的业主外,其余12户业主(含原告)应当平均承担侵权责任。
共用排污管虽属于公共设施,应由被告某物业公司进行保养维护,但该排污管道位于业主主卧室卫生间内,致使被告某物业公司无法进行常规检查和维护。被告某物业公司在接到业主反映后,已积极配合进行事故排查、通知原告、对管道进行破管疏通,最终查找到污水倒灌的原因,其已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某物业公司在本次损害中存在管理失当的重大过失行为,故被告某物业公司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通过鉴定意见与评估报告,法院最终确认原告的损失为160855元,原告与十一个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费用为13404.58元(160855元÷12户=13404.58元)。
被告莫某某、熊某某等十一人不服提起上诉,黔南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法官提醒
公共排污管道是业主排放污水的渠道,由同栋楼同一单元同户型的业主一起使用,共同受益,并负有共同管理、共同维护、共同分责的义务。业主应当正确合理使用公共排污管道,以免因侵权发生时无法查明具体责任人,又无免责事由而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以案释法】新房未住却遭污水淹,谁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