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小时工,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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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5 10:48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开荒保洁13825404095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因此就算你公司没有和李某签订过书面的用工合同,也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同时该法也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刊登在10年12月18日《劳动报》劳权周刊   撰稿人:俞敏律师

 

劳权周刊:

   今年2月份,我公司聘请了一位阿姨李某干杂货。公司没有和李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李某的主要工作是为员工做一顿中饭和搞卫生,每天的工作时间在3个小时左右,每个月工资为1000元,工资也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现在公司不想再聘用李某,但是李某却提出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提出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请问李某的要求合理吗?

                                                          

                                             Kitty

 

Kitty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你的来信来看,你公司聘请的李阿姨也属于非全日制员工。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因此就算你公司没有和李某签订过书面的用工合同,也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同时该法也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根据规定,你公司解聘李阿姨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不过在这还是要提醒一下你,口头协议往往在事后会引起很多纠纷,为了规范用工,建议你公司即便是在招聘非全日制劳动者或者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时候还是签订书面的协议为好,这样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纠纷。另外还要提醒一下你,对于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低于十五日,你公司按月为周期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的做法就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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