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城镇私有危险房屋修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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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0 11:49
京政发[1989]5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城镇私有危险房屋修缮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接送孩子13825404095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加强本市城镇私有危险房屋的修缮管理,保障城镇私房居民住房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发〔1983〕194号)和《北京市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京政发〔1984〕98号),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对城镇私有房屋的安全检查。
房屋所有权人自住的房屋,由所有权人自行负责检查,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予以协助;出租的私房,由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负责检查。这项工作,每年都要进行。出租人和承租人要积极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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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拒绝查房。凡因拒绝查房发生房屋倒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拒绝检查的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自住危房修缮。
房屋所有权人自住危房的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确实无力担负修缮资金的,可向其所在单位申请借款,单位应帮助解决。所有权人无力施工的,可委托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或街道建筑队施工,被委托单位不得推诿。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所有权人自住危房修缮的督促、检查与指导。
三、出租危房修缮。
修缮出租的危险私房是出租人的责任。为保障承租人的住用安全,凡经房管部门审核备案,并执行1957年私房租金标准的危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无力修缮的,由承租人所在单位垫付修缮费修缮,或垫付修缮费委托房管部门施工,或将承租人从危房中迁出。承租人所在单位拒绝垫付修缮费修缮,又不将承租人从危房中迁出的,如发生房屋倒塌事故,由承租人所在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房管部门垫付修缮费修缮。
上述所垫付的修缮费,自房屋修缮竣工之日起,按承租人每租用1年减扣修缮费8%累进计算的办法,由房屋所在地区、县房管部门在房主出售该房或被征用时,从房价款或补偿费中扣回;或在所有权人收回房屋使用权时,由房屋所有权人补交。
凡房屋所有权人私自出租,未经房管部门审核备案,或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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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议定的租金高于1957年私房租金标准的危房,均由出租人负责修缮,修房费用由出租人自筹。因修缮不及时发生房屋倒塌事故的,由出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要积极配合承租人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修缮出租危房。因修缮房屋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房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直接诉请人民法院处理。对拒绝、阻挠修房,或房屋所有权人利用修房之机强行收房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劝阻和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处理。防汛期间,需抢修的出租危房,任何人不得阻挠修缮。如遇阻挠,由当地街道办事处强制抢修。
四、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出售出租的危险私房,可由承租人购买。承租人不愿购买的,由房管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房价标准作价收购。
五、修缮私房所需建筑材料,由市、区(县)物资部门统筹安排解决,木材、水泥、玻璃等按规定价格供应。
六、城镇私有房屋修缮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要认真贯彻“加强检修,保障安全,单位支持,政府督导”的方针。各区、县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动员房屋所有权人按期检查,并及时修缮有危险的房屋,保证做到“少塌房,不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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