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冲突规范
2020-09-11 10:36
第二节 冲突规范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冲突规范是指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开荒保洁13825404095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冲突规范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它是法律适用规范(非实体规范、非程序规范)、间接规范,结构独特的法律规范。
【注意】
冲突规范与管辖权规范的区别。即管辖权规范解决法院能否受理案件的问题;冲突规范解决的是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适用哪个国家的实体法作出判决的问题。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由“范围”“系属”“关联词”三部分构成:
(一)“范围”或“连接对象”
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二)“系属”或“冲突原则”
“系属”或“冲突原则”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例如“共同海损的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这一冲突规范中,“理算地法律”即为系属。
“系属”中还包含了冲突规范的“连结点”,连结点也称为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根据冲突规范对法律的选择,实际上也是一种对连结点的确定。连结点还可分为静态的连结点和动态的连结点。静态的连结点就是固定不变的连结点,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事件的连结点,如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发生地。动态的连结点就是可变的连结点,主要有国籍,住所、居所动产所在地等。
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逐渐固定化起来,形成系属公式。最常见的系属公式有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法院地法、旗国法,最密切联系地法等。
系属公式
常用连结点
主要解决的问题
属人法
国籍(大陆法系国家)、住所(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及南美部分国家)、惯常居所(中国)
人的身份、能力、亲属、继承
物之所在地法
物所在地点
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
行为地法
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婚姻举行地、侵权行为地
行为的方式和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的选择
合同
法院地法
法院所在地
程序问题、涉及法院地国公共利益的问题
最密切联系地法
最密切联系地
合同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我国还有涉外扶养等)
旗国法
船舶、航空器上的旗帜国
船舶航空器物权及运输
“关联词”
“关联词”是指从语法结构上把“范围”和“系属”联系起来的词。例如“适用”、“依据”等。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冲突规范一般分为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一)单边冲突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适用某一特定国家法律的冲突规范。它既可以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可以直接规定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二)双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法律的冲突规范。例如“船舶的所有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三)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并且依据这些系属所确定的法律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例如“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四)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由于允许选择的方式和条件的不同,此种规范又可以被分为两类:
1.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在此种规范中,各系属所提供的可供选择的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并无优先秩序之分,受理案件的法院可以自由地选择其中一种法律予以适用。例如 “法律行为的方式适用行为完成地的法律,也可以适用调整行为效力的法律”即是。
2.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在此种规范中,各系属所提供的可供选择的法律具有有优先秩序之分,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先适用某种法律,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中另一种法律。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的“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即是。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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