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康巴什区康惠雅园公共租赁住房10套;康馨小区公共租赁住房12套;康和雅苑公共租赁住房40套。
• 参与康巴什区康惠雅园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产妇护理13825404095于2019年7月11日9:00-10:30参加摇号;参与康巴什区康馨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于2019年7月11日11:00-12:00参加摇号;参与康巴什区康和雅苑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于2019年7月11日14:30参加摇号。
• 申请康巴什区康惠雅园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于2019年7月18日9:00-12:00办理入住手续;申请康巴什区康馨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于2019年7月18日14::00-17:00办理入住手续;申请康巴什区康和雅苑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于2019年7月19日9:00开始办理入住手续。
康巴什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
根据《康巴什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康巴什区公共租赁住房2019年6月份受理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源信息
康巴什区康惠雅园公共租赁住房10套;康馨小区公共租赁住房12套;康和雅苑公共租赁住房40套。
二、受理时间及地点
2019年
,2019年6月28日下午17:30截止。申请人将申请资料递交至康巴什信息孵化大厦(康巴什区政府东侧办公楼)十楼1004室。受理时间截止后不再受理任何申请资料。
三、受理人员范围
符合《康巴什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申请条件,且已通过社区、街道办事处初步审核公示的人员。
四、申请公示
对初步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在康巴什门户网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以下时间安排参加摇号选房。
五、分配方式
本次房屋分配通过公开摇号确定,递交资料的顺序即为摇号选房的摇号顺序。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康巴什信息孵化大厦十楼1004室参加现场摇号选房。抽到房号的申请人即获得本次房源分配资格,未抽到房号的申请人,则不具备本次房源分配资格。具体摇号时间安排如下:
参与康巴什区康惠雅园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于2019年7月11日9:00-10:30参加摇号;参与康巴什区康馨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于2019年7月11日11:00-12:00参加摇号;参与康巴什区康和雅苑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于2019年7月11日14:30参加摇号。未按照上述时间安排参加摇号选房的申请人,视为自动放弃摇号选房资格,不予另行补办。
六、入住预公示及办理入住手续
抽到房号的申请人,将在康巴什门户网进行为期7天的入住公示,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康巴什信息孵化大厦(康巴什区政府东侧办公楼)十楼1004室办理入住手续,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申请康巴什区康惠雅园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于2019年7月18日9:00-12:00办理入住手续;申请康巴什区康馨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于2019年7月18日14::00-17:00办理入住手续;申请康巴什区康和雅苑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于2019年7月19日9:00开始办理入住手续。未按照上述时间安排办理入住手续的申请人,视为自动放弃入住资格,不予另行补办。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康巴什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477-8595975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25日
康巴什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康巴什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确保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全过程管理公平、公正、阳光运行,保障住房困难人群住房权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府发〔2013〕70号)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4〕8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康巴什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4〕85号)文件要求,康巴什区对本级已建成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管理、统筹分配、阶梯收费。并轨管理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康巴什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主体是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
第二章 申请方式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和条件
一、申请方式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等共同居住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人申请的,申请人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异或丧偶人员、独自来本地工作人员等。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5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康巴什区有稳定工作,或收入来源,或在康巴什区社保机构缴纳社保的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无房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人员,需同时满足以下(一)、(二)、(三)条的规定。
(一)有稳定工作和收入
1.在康巴什地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或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有国家机关编制证或同级编制部门编制文件或同级人事部门人事文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自申请之日前,在本区社保机构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人员;
3.在康巴什区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4.康巴什区退休人员;
5.在康巴什区有稳定收入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收入限制标准
1.个人收入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800元/月·人;
2.本区级政府及隶属部门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康巴什区工作的全国及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住房困难群体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区无私有产权住房,且未在任何地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2.本区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户籍人口数。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以下群体可优先保障
1.对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区户籍城镇低保户、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区户籍优抚对象、区民政部门认定在本区分散供养的区户籍特困人员申请条件合格随时保障。且上述群体房屋租金执行区廉租房租金标准。
2.本区住房救助对象、园林和环卫等一线艰苦岗位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孤老病残人员、引进的专业人才等申请条件合格且提出优先保障申请后,经管理部门会议研究通过后予以优先保障。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要求
一、申请要求及表格获取
申请人需登录康巴什区门户网—政务公开—规范性文件(或信息公开目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了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要求,按需求下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网址如下:()。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资料
(一)身份证明
1.本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非本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本区居住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未婚人员需填写单身承诺书。
(三)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缴费等相关证明
1.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及以上)的提供劳动合同、国家机关正式工作人员(工作单位在本区)提供编制证或同级编制部门的编制文件或在本区社保机构连续缴纳近6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或证明,同时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本区社保机构出具在本区社保机构连续缴纳近6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或证明,同时提供收入情况证明;
3.本区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未达起征点通知书、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的纳税证明和收入情况证明;
4.区退休人员提供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或区社保机构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凭证或证明;
5.本区有稳定收入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由能够证明其情况的机构提供有效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须由房屋权属部门出具在本区无房证明;
2.本区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房屋权属证书。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1.引进的专业人才由区级隶属的用人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相关证书;
3.复转军人提供复转证;
4.区城镇低保户、优抚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需提供区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资料
以上规定资料属证明性资料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所有证件需在有效期内,所有证明性资料均需是近6个月内出具的,否则视为无效资料)。
第三章 审核与分配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审核与配租公示
一、社区审核
申请人持《康巴什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所需资料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初审不合格或公示有异议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初审合格,且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送街道办事处进行复审。
二、街道办事处审核
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二审,二审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审核意见,二审合格的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二审不合格或公示有异议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审合格,且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公示结果反馈至申请人,申请人将完整的申请资料报送至区住建局审核。
三、职能部门审核
区住建局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将在康巴什政府门户网—信息公开专栏—公共租赁住房信息专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区住建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轮候
经区住建局入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自愿进入轮候库。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主动向区住建局如实提交书面资料,重新审核。进入轮候库的申请人视为服从区住建局对其房屋分配的结果。
五、配租
(一)配租方式
针对租住群体的差异,配租方式以轮候排序、公开摇号为主,直接分配为辅结合实施。
(二)房屋配租原则
根据可配租房源、申请人的意向、符合申请条件的共同申请人人数等情况进行分配,2人以下(含2人)配租35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配租35—60平方米的住房,4人以上或隔代生活的家庭可配租60平米以上住房,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标准配租。实际配租过程中,以可配租房源灵活调整。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过程接受区相关部门监督。
六、办理入住手续
配租成功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区住建局发出的入住通知后10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到指定地点办理下列手续:
(一)区住建局与申请人共同查验拟配租房屋状况。
(二)申请人到指定地点缴纳配租房屋的各项费用。
(三)申请人到指定地点签订《康巴什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区住建局会同区发展局、区什财政局,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区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租金收支按照《康巴什区保障性住房租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期为1年。如需办理续租手续的需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居住证(非康巴什户籍)。
二、申请人的工作证明资料
(一)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及以上)的提供劳动合同、国家机关正式工作人员(工作单位在本区)提供编制证或同级编制部门的编制文件或由本区社保机构出具在本区近6个月连续缴纳社保的缴费证明。
(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本区社保机构出具在本区连续缴纳近6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或证明。
(三)本区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未达起征点通知书、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的纳税证明。
(四)区退休人员,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或区社保机构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凭证或证明。
(五)本区有稳定收入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由能够证明其情况的机构提供有效证明。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收入情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康巴什区无房产证明。
五、所租住房屋上一采暖年度的供暖费缴费凭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变更承租人的情形
一、原承租人不继续租赁,但共同申请人有意愿继续租住的情形,满足下列条件时可由拟继续租住的共同申请人办理续租手续。
(一)拟继续租住的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在首次入住资格三审通过后,同时被住建局在网站上公示。
(二)拟继续租住的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一直居住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且每次续租均按要求提供资料。
(三)拟继续租住的共同申请人满足本细则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和条件的相关要求,并按本细则第五条的相关要求提供资料。
二、由于原承租人死亡或患重大疾病失去工作能力或在康巴什区无任何收入时,可以以共同申请人名义继续租住的情形,满足下列条件时可由共同申请人办理续租手续。
(一)拟办理续租手续的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在首次入住资格三审通过后,同时被住建局在网站上公示。
(二)拟办理续租手续的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一直居住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且每次续租均按要求提供审核资料。
(三)拟办理续租手续的共同申请人满足本细则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和条件的相关要求,并按本细则第五条的相关要求提供资料。
第十条 调换房屋的情形
一、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如房屋出现严重影响居住和生活的质量问题(室内温度和采光不作为调换房屋的条件)时,经管理部门会议研究通过后,如有可调换房源的予以调换。
二、如遇其他需要调换房屋的特殊情形,经管理部门会议研究通过后,如有可调换房源的予以调换。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有义务配合区住建局工作人员的入户检查、调查,并如实反应租住情况。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且不得转让使用权。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进行简易装修并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禁止二次装修、转租、转借、转让,改变房屋用途;禁止加层、改建、扩建;禁止损害住房结构和设施设备。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区住建局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租住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放弃选定住房的。
三、参加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的。
四、其他放弃租住资格的情况。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且到区住建局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四条 正常退出的管理
一、正常退出的情形
租赁期已满,承租人未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续租申请,按合同约定使用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未发现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二、正常退出手续办理
(一)租赁期满前7天向区住建局提出退房申请,并于租赁期满前搬离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将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回复原样,并做彻底清洁,未做彻底清洁的可从押金中扣除清洁费用。
(二)区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与承租人共同对腾空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退房查验,双方对查验结果现场签字确认,同时区住建局工作人员收回该房屋全部钥匙。
(三)从退房查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承租人需到指定的地点办理退房手续,交清相关费用。
(四)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强行清退的管理
一、强行退出的情形
租住在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住建局将整户清退,收回其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解除租赁合同。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二)将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私自合租的情形。
(三)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原有使用功能及结构、改变居住用途、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形。
(四)在租住该房屋期间,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任何违法行为的情形。
(五)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以购买、受赠、继承等形式获得住房的情形。
(六)租赁合同期内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的情形。
(七)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情形。
(八)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情形。
(九)未及时缴纳租赁期内由于使用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的情形。
(十)合同期内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租赁过一套以上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十一)通过转租、转借等违规手段取得公租房租住权利的居住人和共同居住人。
(十二)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情形。
二、强行清退手续办理
(一)房屋到期,未办理退房手续的,区住建局在租赁期满后的7日内通知承租人办理退房手续。
(二)承租人未按照通知要求办理退房手续,区住建局将更换公共租赁住房的锁芯,并张贴封条。
(三)张贴封条后7天内,如承租人仍未按要求办理退房手续的,区住建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收回房屋,并追缴相关费用(对于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而拒不退出的,按合同期内约定租金的三倍租金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
(四)司法程序结束后,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将被记录在诚信黑名单中,区住建局将定期对黑名单进行公示,同时将黑名单上人员的失信行为上报鄂尔多斯市行业主管部门。
(五)被清退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转租转借的居住人和共同居住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六条 退出规定
一、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之日前腾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并结清房屋的租金、水、电、暖、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对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内的设施、设备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对承租人拒不赔偿的,可以从承租人缴纳的押金中扣除相应赔偿费用。
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物业费、供暖费等足额收取。
三、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过渡期满后仍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区住建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收回房屋,并追缴相关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已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审制度,经复审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应当按规定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相关利害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区住建局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九条 区住建局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台账管理制度,完善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和保密等工作,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完善住户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资料需真实有效,并同意区住建局工作人员随时进行查证,一经查证有虚假资料,取消其租住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康巴什新区管委会2015年2月发布的《康巴什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