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赤霉酸250t/a、酒石酸泰万菌素500t/a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八思巴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赤霉酸250t/a、酒石酸泰万菌素500t/a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开荒保洁13825404095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拟将104车间春雷霉素产品生产规模由300t/a缩减至50t/a,105车间莫能预混剂产品生产规模由5000t/a缩减至2500t/a、10%杆菌肽锌预混剂产品生产规模由20000t/a缩减至10000t/a,并对生产车间和生产设备进行调整,利用闲置设备用于酒石酸泰万菌素、赤霉酸的发酵工序和提取工序,新增生产规模为赤霉酸250t/a、酒石酸泰万菌素500t/a。项目总投资3636.9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2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2.25%。
项目为技改建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赤霉酸发酵废气经“旋风分离+水喷淋+生物除臭塔+旋风分离+水喷淋”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赤霉酸提取工序中的硫酸废气经“碱吸收+碱喷淋”处理,乙酸乙酯废气经“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一级碱喷淋”处理,乙醇浓缩废气经“活性炭吸附+一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中非甲烷总烃、TVOC、颗粒物须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标准,硫酸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应排放限值。
酒石酸泰万菌素发酵废气经“旋风分离器+水喷淋+生物除臭塔+旋风分离器+水喷淋”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酒石酸泰万菌素预处理废气经“水膜除尘器+生物除臭喷淋”处理,干燥包装废气经水膜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硫酸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应排放限值。
项目投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水幕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
(三)加强水环境保护。赤霉酸生产产生的膜处理废水(超滤清液除外)、萃取废液等排入厂区MVR装置+污水处理站一单元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其他生产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脱盐水系统排水、废气处理系统排水等均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二单元处理,满足《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表2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后排入班定营污水处理厂。
(四)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管理。赤霉酸发酵滤渣干粉外运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酒石酸泰万菌素发酵菌渣、脱色结晶产生的废活性炭和滤渣、MVR浓缩残液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足够容量的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库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
(六)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七)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其他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环境监测方案,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二)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由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玉泉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