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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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6 16:36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酒店保洁13825404095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涂改施工许可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权力事

项名称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东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处罚对象

 

个人,其他组织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涂改施工许可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期限

 

 

处罚条件

 

 

申报材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投诉

电话

 

0746-4242756